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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           ★★★
河北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
河北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6-24 【字体: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河 北 省 农 业 厅 河 北 省 商 务 厅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冀发改经贸〔2009〕224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畜牧兽医(农业)局、商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印发给你们。各地要加强生猪市场监测统计和信息预警,执行预案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省主管部门。 附:河北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农业厅 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主题词:生猪 调控 预案 通知抄报:国家有关部门,省政府办公厅 附:河北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 在坚持实施现行扶持生猪生产发展政策的基础上,为建立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维护生猪养殖户利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特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原则(一)市场主导、政府调控。在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加强政府调控,调节市场供求,引导市场预期,缓解生猪生产和价格的周期性波动。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以市级储备为主,省级储备为辅,分级负责的生猪市场调控管理体系,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 (三)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设区市、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辖区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努力形成职责明确、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综合调控的工作格局。 二、预警指标将猪粮比价作为分析生猪生产和市场情况的基本指标,同时参考仔猪与白条肉价格之比、生猪存栏和能繁母猪存栏情况,并根据生猪生产方式、生产成本和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预警指标及具体标准。猪粮比价是指生猪出场价格与玉米批发价格的比值(猪粮比价=生猪出场价格/玉米批发价格)。其中,生猪出场价格、玉米批发价格是指省发展改革委(物价)监测统计的全省平均生猪出场价格和二等玉米平均批发价格。根据生猪生产成本构成历史资料测算,目前我省生猪生产达到盈亏平衡点的猪粮比价约为6:1。正常情况下仔猪价格与屠宰企业出厂的白条肉价格之比约为0.9:1。仔猪价格是指省农业厅监测的全省平均仔猪价格,白条肉价格是指省商务厅监测的全省规模以上重点联系定点生猪屠宰企业白条肉平均出厂价格。三、调控目标加强对生猪等畜禽产品价格监测,采取综合调控措施,促使猪粮比价、仔猪价格、生猪存栏、能繁母猪存栏等指标保持在合理范围内。主要目标是猪粮比价不低于5.7∶1;辅助目标是仔猪与白条肉价格之比不低于0.7∶1,生猪存栏不低于2100万头;能繁母猪存栏不低于210万头。四、预警区域当猪粮比价高于9∶1时,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78号)规定,适时投放政府冻肉储备,必要时向城乡低保对象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发放临时补贴。当猪粮比价低于9∶1时,划分为以下五种情况:(一)绿色区域(价格正常),猪粮比价在9∶1—6∶1之间;(二)蓝色区域(价格轻度下跌),猪粮比价在6∶1—5.7∶1之间;(三)黄色区域(价格中度下跌),猪粮比价在5.7∶1—5.2∶1之间;(四)红色区域(价格重度下跌),猪粮比价低于5.2∶1;(五)生猪价格异常下跌的其他情况。五、响应机制加强监测和统计报告工作,根据猪粮比价的变动情况,分别或同时启动发布预警信息、增加储备、调整政府补贴等措施。(一)正常情况当猪粮比价处于9∶1—6∶1之间(绿色区域)时,做好市场监测工作,密切关注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各部门根据职责定期发布生猪生产和市场信息。《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地方猪肉储备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商运行〔2009〕1号)确定的省级和地方正常猪肉储备规模主要用于满足应急和救灾的需要。(二)三级响应当猪粮比价连续四周处于6∶1—5.7∶1之间(蓝色区域)时,由省商务厅商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场情况增加必要的省级冻肉储备。着手做好实施二级响应的前期准备工作。(三)二级响应1.当猪粮比价低于5.7∶1时,通过财政贴息的形式鼓励大型猪肉加工企业增加商业储备和猪肉深加工规模。2.当猪粮比价连续四周处于5.7∶1—5.2∶1之间(黄色区域)时,由省商务厅商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适当增加省级冻肉储备;除落实省下达的冻肉储备规模外,各设区市要适当增加地方冻肉储备,也可以适当增加地方活体储备。(四)一级响应1.当猪粮比价低于5.2∶1(红色区域)时,由省商务厅商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报请省政府同意,增加省级冻肉储备规模,具体数量根据当时市场情况确定。2.增加省级储备后,猪粮比价仍然低于5.2∶1,而且出现养殖户过度宰杀母猪的情况,月度母猪存栏量同比下降较多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对省内国家确定的生猪调出大县的养殖户(场),按照每头能繁母猪100元的标准,一次性增加发放临时饲养补贴;对省内国家确定的优良种猪场的养殖户(场),按每头种公猪1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临时饲养补贴。(五)其他异常情况当出现生猪价格异常下跌的其他情况时,及时研究提出调控生猪市场的相应措施。六、市场监管农业部门负责加强饲料安全和动物防疫监管工作;加强疫情监测,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预警机制;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处理疫情,监督做好病死猪和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工作。商务部门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农业、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强化猪肉检疫和检验制度,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流入市场。质监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肉制品企业的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按照规定选购原料猪肉,进一步加大对生产不合格肉制品的查处力度。商务、工商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屠宰加工和销售病害猪肉和注水肉等不法行为,规范生猪市场交易行为和流通秩序。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清理整顿在生猪饲养、运输、屠宰和猪肉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不合理税费。价格部门加强生猪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七、组织体系(一)组织协调。成立省生猪市场调控应急会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各项日常工作,并按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落实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政策。(二)会商机制。当猪粮比价低于盈亏平衡点时,成员单位定期会商,密切关注本预案设定的预警指标变动情况。根据需要报省政府批准后,分别启动三级响应、二级响应或一级响应。当生猪市场出现其他异常波动时,及时会商,向省政府提出政策建议。(三)地方责任。生猪市场的生产供应责任主要在地方,各地要切实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具体承担扶持生猪生产、完善生猪疫病防控、保持必要的地方储备、维护市场稳定、保障当地居民正常消费需求的责任。(四)经费保障。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省财政应负担的相关经费,并督促各市财政部门落实补贴资金。其中,能繁母猪临时饲养补贴资金按现行政策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承担;省级储备补贴资金由省财政负担,市级储备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八、附则(一)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由省发展改革委(物价)会同有关部门报省政府批准后修订本预案。(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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