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假羊肉”、“死猪肉”、“神农丹姜”,一个个食品安全问题再一次让民众胆寒。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三令五申、各种制度层出不穷;司法机构全力配合,又是出台司法解释,又是公布最新案例;消费者小心谨慎,几乎个个成了“鉴毒专家”。即便如此,各类食品安全事故还是层出不穷,食品安全监管防控体系确实需要再反思再升级。
福建漳州查处30多吨病死猪肉,当地政府称不法行为源自利益驱动和监管薄弱
本是受雇收集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人员,却利用工作之便监守自盗,干起了宰售病死猪肉的违法勾当,致使30余吨病死猪肉流往广东、湖南等地。近日,公安部通报福建漳州一起病死猪肉大案,再次引发消费者对病死猪处理的广泛关注。与每次食品安全大案事发后一样,“拉网式”的整治风暴在漳州上演。消费者由此疑问,拉网为何总在鱼跑后?食品安全监管链条何时能真正轧紧?
一毛钱一斤收购病死猪
3月15日,在一家冷冻食品公司,公安办案人员现场查获送货车辆,查获疑似病死猪肉7080公斤,当场抓获嫌疑人林玉红、吴进荣等人。进一步追查发现,在该公司冷库里,还存放有尚未运出的疑似病死猪肉25260公斤、猪排骨肉500公斤。
据漳州市食安办通报,从2003年1月开始,犯罪嫌疑人吴进荣、林玉红,以每斤0.1-0.8元的价格向养猪户收购病死猪,并雇人非法屠宰,送到自建的冻库进行冷冻。还多次雇人车载至漳州台商投资区的福建协鑫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的冻库储存。寄存储存的病死猪肉共计32340公斤,排骨500公斤。
经检测,发现该批猪产品猪繁殖和呼吸综合症病毒阳性,伪狂犬病病毒阳性。
监守自盗私宰私存病死猪
这批病死猪肉的主要来源是漳州市南靖县,其中靖城镇是当地养猪大镇,全镇生猪存栏量20多万头,但多以散户为主,上万头规模的仅有一家。
长期以来,南靖县对病死猪主要通过扔进处理池,进行无害化处理。财务状况好的村,会聘请人员专门负责病死猪处理。对于大量散户来说,无害化处理“基本靠自觉”。
2012年南靖县出现病死猪1.9万头,折合重量311吨。今年1到4月份,出现病死猪5900头,折合重量113吨,监管压力巨大。
在南靖县靖城镇,记者了解到,该镇兽医站只有2名工作人员,却要负责全镇20余万头猪的防疫检疫等工作,对病死猪监管有心无力。
靖城镇副镇长肖志卫表示,面对20多万头的存栏量,那么大的工作量,从钱到人都要落实到位的话,监管力量都显得薄弱。
而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村民则选择将病死猪卖出。如果将病死猪非法卖出,一斤最高可以卖到0.8元,百多斤的猪,就有100元左右的收入,还免去了搬运病死猪的辛苦。
“全镇25个村上百个自然村,养殖户到底有没有扔进处理池,很难完全查实”。肖志卫坦承。
让人难以置信的是,犯罪嫌疑人吴进荣、林玉红为漳州市南靖县靖城镇村民,原本受雇专门捡病死猪和到养猪户收病死猪进行无公害处理,但却监守自盗。
犯罪嫌疑人吴进荣、林玉红并非是签订合同的正式员工,只是村里雇来的,每个月由村账支付1500元补贴,直至案发,所有补贴都还没有落实到这两个人手中。平时也没人对他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拉网式整治成效几何
每次食品安全大案后,随之而来的是所谓的拉网式整治风暴,此次漳州也不例外。
5月6日晚,南靖县多个部门开展了“零点行动”,对冻库、屠宰场等进行突击检查。而自该案件侦破到5月2日间,全县已出动587人次,在全县范围清理病死猪2900头,检查冻库18家。4月3日,漳州市统一开展“雷霆清剿行动”。
记者到事发的靖城镇天头村和径里村,与养猪户打听病死猪处理情况,村民对此都显得十分敏感,很少有人愿意多说几句。
“现在还有谁敢作案呀,除非是傻子。”一位村民说。
在靖城镇政府,谈起这起案件,乡镇干部感到十分意外。同时坦承利益驱动和监管薄弱是造成不法分子铤而走险的两大动因。
漳州市经贸委副主任朱铭炜说,食品安全监管最重要的是责任心,只有每一个环节都将监管落到实处,监管的漏洞才会大大减少,一旦出现重大违法案件,要启动问责机制,让监管者感到压力。
南靖县经贸局长杨毅斌说,管理好病死猪问题,要重点整治和长效机制结合,在事后整治的同时,更要注重日常防范。
南靖县农业局局长杨志忠表示,从长远来看,预防病死猪肉流入市场和餐桌,要堵好两头:一是要提倡规模化、企业化、环保型的生猪养殖方式,抓好养殖大户和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二是要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司法打击力度,改变以往以罚代刑的做法,让不法分子真正感觉到“痛”。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严打食品犯罪
两高3日发布司法解释,要求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从严量刑,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当前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数量大幅攀升,重大、恶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一些不法犯罪分子顶风作案,例如相继出现的瘦肉精、毒奶粉、毒豆芽、地沟油、问题胶囊、病死猪肉等系列案件,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3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说。
“司法解释通篇体现了严惩的态度,这是由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特定形势和特点决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介绍,食品安全犯罪的方式不断创新、手段更趋隐蔽,犯罪案件性质认定难度越来越大。还有通过互联网、快递来销售,逃避一些行政部门的监管。同时,这类犯罪的团伙性、链条性特征明显,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追究意识不断增强。
针对这些问题,司法解释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提出了相关罪名的司法认定标准,统一了新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为依法惩治食品安全犯罪编织了严密的刑事法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计22条,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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