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内贸易部
文 号:内贸消费字[1994]第143号
发布日期:1994-5-19
执行日期:1994-5-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贸易)厅(局):
全国生猪放开经营,对于发展生产,活跃市场,改善供应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是:屠宰管理失控,牲畜疫情蔓延,病害肉流入市场,严重危害了消费者健康,污染了社会环境,使国家税收流失严重,群众反映强烈。最近,一些社会团体及新闻单位在北京联合召开会议,并向全国发出了“让消费者吃上安全肉”的呼吁,之后各报刊相继做了大量报道,肉品卫生质量问题再次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社会各界要求推行定点屠宰的呼声越来越高。肉类食品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其卫生质量的好坏与消费者健康密切相关,应采取有力措施严加管理。为此,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加快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工作
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国办发〔1987〕7号文件中提出对上市生猪推行“定点屠宰,集中检验,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管理办法以后,到1992年全国有500多个县市推行了定点屠宰。各地经验表明,在全国城乡推行定点屠宰是合乎民心的,也是完全可行的。随着向市场经济的全面推进,必须在全国加快推进生猪定点屠宰的步伐,让全国人民早日吃上放心肉,为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维护国家的利益做出应有的贡献。总的要求是:在今明两年内,定点屠宰工作要在全国大中城市、县城和乡镇全面推开。目前,已推行的地区,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巩固完善,提高管理水平。尚未开展的地区,要加强领导,排除障碍,增强信心,抓紧研究,尽快部署。各地在推行定点屠宰的同时,要继续办好肉类和畜禽批发交易市场,鼓励多渠道经营,搞活商品流通,保持市场的繁荣稳定。
二、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屠宰和检验管理
凡进入流通领域上市经营的生猪,必须到当地政府批准的合法屠宰场(点)进行屠宰,并在场(点)内经兽医卫检人员按国家规定进行宰前、宰后检验。对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肉类产品,依法缴纳税费后,才准许上市销售。对检出的病害肉,必须按规定折价强制收购,一律作无害化处理,严禁流入市场,危害公众健康。国有商业屠宰厂、肉联厂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行自宰自检原则,对屠宰检验肉品有出证及凭证上市买卖运输的权力,并接受农牧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把好肉品卫生质量关,不准销售、调运、贮存病害及变质肉类产品。
屠宰场(点)的设置,要与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文明进步、城乡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规划相适应,符合《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本着“保证质量、加强管理、有利生产和流通”的原则,统筹规划,相对集中,合理布局。各大中城市和县城,要充分利用国家现有屠宰厂、肉联厂的设备和条件,实行工厂化屠宰,标准化检验,规范化管理,为多渠道经营提供良好的屠宰环境和优质服务。在农村乡镇,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尽量利用现有的小型屠宰场设施,开展定点屠宰,搞好集中检验,保证肉品卫生质量,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搞好服务。要防止盲目、重复建设造成的浪费和环境污染。
三、依靠政府领导,搞好部门协作
推行生猪定点屠宰是一项政府行为,必须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国家现行法规和部门职能分工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才能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县级及县以上各级流通行政部门,担负着生猪流通、调控市场和屠宰行业的管理职能。在推行定点屠宰工作中,要积极主动向政府汇报,取得支持,并会同有关部门,参与研究定点屠宰实施办法,拟订屠宰行业产业、技术政策,加强屠宰行业管理,搞好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政府决策当好参谋,把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尽快开展起来。
国内贸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