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农业部
文 号:[1989]农(牧)字第1号
发布日期:1989-1-9
执行日期:1989-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农业、畜牧)厅(局)、兽药监察所,中国兽药监察所:
为了加强饲料药物添加剂的管理和科学使用,根据国务院1987年5月21日发布的《兽药管理条例》及我部发布的《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我部制定了首批“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及使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公布,请各地遵照执行。今后,凡此“规定”以外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如无我部批准发布的质量标准,一律不许生产、经营和使用,请各地加强管理和宣传。
附件: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及使用规定
(一九八九年一月九日公布)
禁忌配伍:下表中同一栏内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品种不能同时使用
注:1.本规定收载品种只限于农业部批准使用的人工制造的饲料药物添加剂,中草药等类暂不收载。混入饲料投服的兽药应按兽医处方使用,不属此类。
2.本规定适用动物暂时只限畜禽类。有关鱼类、蜜蜂和蚕等另订。
3.对有争议的品种这次暂未收载。
请各地将此文转发至各生产、经营单位,我部不另发文。
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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