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农政策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畜牧主管局,各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畜牧主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26号),根据国家要求,为做好我省2012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项目前期工作,编制上报投资计划,争取国家投资支持,请你们按照区域规划要求,抓紧组织上报2012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投资建议计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支持养猪大县的生猪生产,引导生猪生产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调整,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项目申报条件(一)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实行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封闭管理;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经改造后粪污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实现饲养标准化(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一)。优先支持标准化示范场(包括正在创建的示范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完成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和已通过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的规模养殖场。(二)2005年以来国家已安排过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项目投资以及2007-2011年已安排过中央投资或已上报的生猪扩繁场和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投资的不再安排。二、项目建设内容要按照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规划设计项目建设内容,中央投资要优先安排粪污处理建设并达到环保部门相关要求,剩余资金可适当安排猪舍标准化改造以及水、电、路、防疫等配套设施建设。三、建设项目中央投资补助标准要严格按照中央投资补助标准筛选项目,以各市、扩权县(市)为单位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补助标准,不得为扩大补贴覆盖面而压减规模。中央投资补助标准为:分年出栏500-999头、1000-1999头、2000-2999头和3000头以上四个档次予以补助。其中:1、年出栏500-999头的养殖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20万元。2、年出栏1000-1999头的养殖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40万元。3、年出栏2000-2999头的养殖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60万元。4、年出栏3000以上的养殖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80万元。四、项目组织申报程序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适当简化程序、强化地方责任、加强部门协作的基本原则,项目申报采取以下方式:1、请各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畜牧主管部门汇总提出项目投资建议计划,于10月15日前联合上报至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畜牧兽医局。投资建议计划应附附件二、三、四各表。项目确定后附件二应排好先后顺序,上报文件应与电子稿一致。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审批等具体工作待国家明确我省投资规模后另行通知。五、项目安排原则及要求(一)安排原则1、坚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的原则,凡不符合国家政策的项目不得申报;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问题的发生;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国家确定的规模档次申报,不得虚报,不得重复安排项目;4、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及扩权县(市)组织申报项目的范围,应包括所在地的省直单位和农垦管理(开发)区(国有农牧场)。(二)具体要求1、严格实行项目公开制度。各市、各扩权县(市)畜牧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将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的申报条件、对象范围、补助标准、申报程序等内容,以及经过筛选后拟申报的项目,通过当地主要媒体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公示,确保广大企业和养殖户的知情权,提高项目安排的透明度。充分体现公平竞争,好中选优的原则。筛选的项目经公示并确认无争议后方可上报,并在上报文件中将公布方式及确认程序、结果予以说明,否则不予受理。2、各市、扩权县(市)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对中央补助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同时,要根据项目改扩建实际的规模大小,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3、各市、扩权县(市)畜牧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抓紧开展项目组织申报工作,确保按时上报。逾期未能上报的,省将视情况调整补助投资及规模。
附件:一、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二、××市及扩权县(市)2012年第二批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投资建议计划表三、××市(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情况表四、××市及扩权县(市)2012年第二批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分类汇总表五、2012年第二批河北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中央补助资金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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