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农业部
发布日期:1997-12-25
执行日期:1995-9-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
安钠咖属国家特殊管理的第一类精神药品,但近几年国内个别地区存在着乱销、滥用兽用安钠咖的现象,一是不法分子无视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倒买倒卖兽用安钠咖,扰乱管理、使用秩序,危害人体健康,危害社会安定。二是兽用安钠咖经营混乱,特别是一些县以下兽药经营单位、以及个体兽药经营门市部非法经销安钠咖。为严格执行兽药管理法规和保护人体健康,进一步加强对兽用安钠咖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兽用安钠咖是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仅限于生产注射液,其他剂型的安钠咖产品一律不得组织生产。
二、农业部畜牧兽医司负责制定、修订兽用安钠咖有关管理规定,并负责确定生产单位和指定全国总经销单位。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负责产品经销、使用的监督管理,生产厂所在地省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同时负责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确定本辖区供应单位、定点经销单位和定点使用单位,统一汇总上报全省年度需求计划,核发“兽用安钠咖注射液年度定量使用供应卡”、“兽用安钠咖注射液年度定量使用供应卡”。
四、根据(84)农牧(医)字第101号文的精神,现委托中亚动物保健品总公司(原中国畜牧兽医药械公司,以下称中亚公司)为全国兽用安钠咖总经销单位,该公司负责了解全国生产、供应、使用情况及协调、处理有关问题,及时向畜牧兽医司提出建议,并接受监督。负责兽用安钠咖统一计划、统一调拨工作,并与卫生部药政局、中国医药工业公司衔接,下达制剂生产、调拨及原料药供应计划。
五、确定农业部成都药械厂、郑州、兰州生物药品厂、江苏吴县兽药厂和沈阳市兽药厂为兽用安钠咖定点生产厂,上述生产厂必须严格按中亚公司下达的计划安排生产,从指定的原料药生产厂按计划采购原料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其他兽药厂不得生产。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须指定一家省级兽药经营企业为本辖区供应单位,于10月底前上报畜牧兽医司和中亚公司备案。年底前确定本辖区内市、县级兽用安钠咖定点经销单位(每市、县限定一家)和兽用安钠咖定点使用单位。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要根据经销单位和使用单位年度销售和使用数量汇总全省年实际需求量,于当年十月底前将下年度需求计划上报中亚公司。
八、为保证畜禽疫病防治需要,减少产品积压,防止流弊,中亚公司应根据各地报送的年度需求计划和定点生产厂的库存情况安排、下达下年度生产计划,并负责将产品供应到省级供应单位。
九、兽用安钠咖定点生产厂生产的产品必须凭中亚公司签发的“供货通知单”仅对省级供应单位发货,每季度与中亚公司结算货款,年底前将生产、调拨、库存情况上报我司和中亚公司,产品不得自行销售。
十、省级供应单位凭“兽用安钠咖注射液年度定量供应卡”负责本辖区定点经销单位的产品供应,不得擅自扩大供应范围,严禁跨省、跨区域供应。
十一、兽用安钠咖注射液仅限量供应乡以上畜牧兽医站、家畜饲养场兽医室以及农业科研教学单位所属兽医院等兽医医疗单位临床使用,上述单位凭“兽用安钠咖注射液年度定量使用供应卡”到本省指定的定点经销单位采购。各兽医医疗单位只准临床治疗时使用该产品,不得零售,并应建立相应的领用制度和账卡,凭当年使用记录于9月底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申报下年度需求计划。
十二、各兽用安钠咖注射液定点经销单位需严格凭“兽用安钠咖注射液定量使用供应卡”供应本辖区兽医医疗单位产品,并建立相应账卡,凭当年销售记录于9月底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厅(局)申报下年度需求计划。
十三、为保证动物疫病防治的需要,各生产、定点供应经销单位供应该产品时不得搭配其他产品,并严格按照规定价格供应,严禁乱涨价。
十四、原兽用安钠咖定点收购单位(即中亚公司成都、郑州、兰州、南京服务部、东北畜牧兽医药械公司)自明年1月1日起不再承担定点经销任务。为保证过渡期间安钠咖注射液供应、使用工作的连续性,库存产品按本通知规定定点供应到年底为止,剩余产品转至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指定的定点经销单位。
十五、非定点经销单位和非定点使用单位的剩余库存产品限于年底前统交省兽药监察所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转至省畜牧(农牧、农业)厅(局)指定的定点经销单位。
十六、非定点经销单位不得经销兽用安钠咖,严禁将兽用安钠咖注射液供人使用。
十七、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农牧渔业部、农牧渔业部畜牧局、中国畜牧兽医药械公司、中亚动物保健品总公司分别下发的有关兽用安钠咖注射液管理文件与本文内容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农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