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为贯彻《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畜禽养殖业产生的废水、废渣和恶臭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养殖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进步,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集约化、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不适用于畜禽散养户。根据养殖规模,分阶段逐步控制,鼓励种养结合和生态养殖,逐步实现全国养殖业的合理布局。
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的特点,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包括生化指标、卫生学指标和感观指标等。为推动畜禽养殖业污染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促进畜禽养殖业干清粪工艺的发展,减少水资源浪费,本标准规定了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农业部环保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畜 禽 养 殖 业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集约化畜禽养殖业的不同规模分别规定了水污染物、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水量,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这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1.2.1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分级,按表1和表2执行。
表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类别规模分级 猪(头)(25kg以上) 鸡(只) 牛(头)
蛋鸡 肉鸡 成年奶牛 肉牛
i 级 ≥3000 ≥100000 ≥200000 ≥200 ≥400
ii 级 500≤q<3000 15000≤q <100000 30000≤q <200000 100≤q <200 200≤q <400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1-11-批准 2001-12-28发布
表2: 集约化畜禽养殖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类别 规模分级 猪(头)(25kg以上) 鸡(只) 牛(头)
蛋鸡 肉鸡 成年奶牛 肉牛
i 级 ≥6000 ≥200000 ≥400000 ≥400 ≥800
ii 级 3000≤q<6000 100000≤q<200000 200000≤q<400000 200≤q<400 400≤q<800
注: q表示养殖量。
1.2.2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牛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折算成1头猪,60只肉鸡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
1.2.3 所有 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以及 ii 级规模范围内且地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重点流域和污染严重河网地区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1.2.4 其他地区 i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实施标准的具体时间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迟于2004年7月1日。
1.2.5 对集约化养羊场和养羊区,将羊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只羊换算成1头猪,根据换算后的养殖量确定养羊场或养羊区的规模级别,并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2.定义
2.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
指进行集约化经营的畜禽养殖场。集约化养殖是指在较小的场地内,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采用新的工艺与技术措施,进行精心管理的饲养方式。
2.2 集约化畜禽养殖区
指距居民区一定距离,经过行政区划确定的多个畜禽养殖个体生产集中的区域。
2.3 废渣 指养殖场外排的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2.4恶臭污染物 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2.5 臭气浓度 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
2.6最高允许排水量 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直接用于生产的水的最高允许排放量。
3.技术内容 本标准按水污染物、废渣和恶臭气体的排放分为以下三部分。
3.1 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1.1畜禽养殖业废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排放去向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3.1.2 标准适用规模范围内的畜禽养殖业的水污染物排放分别执行表3、表4和表5的规定。
5.标准的实施
5.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5.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地方环境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严于本标准的集约化畜禽养殖业适用规模,或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003-01-01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