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使用药物防治疾病时,可能产生多种药理效应, 能对防治疾病产生有利的作用,称为治疗作用;其他与用药目的无关或对动物产生损害的作用,称为不良反应。大多数药物在发挥治疗作用的同时,都存在程度不同的不良反应,这就是药物作用的两重性。
1.治疗作用
(1) 对因治疗 药物的作用在于消除疾病的原发致病因子,称为对因治疗,中医称治本。如应用化学药物杀灭病原微生物以控制感染性疾病;用洋地黄治疗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引起的水肿。
(2) 对症治疗 药物的作用在于改善疾病症状,称为对症治疗,亦称治标。如用解热镇痛药可使病畜发热体温降至正常,但如病因未除,则药物作用过后体温又会升高。一般情况下首先要考虑对因治疗,但对一些严重的症状,甚至可能危及病畜生命,如急性心力衰竭、呼吸困难、惊厥等,则必须先用药解除症状,待症状缓解后再考虑对因治疗。有些情况下,则要对因治疗和对症治疗同时进行,即所谓标本兼治才能取得最佳的疗效。
2.不良反应
(1) 副作用 是在常用治疗剂量时产生的与治疗无关的作用或危害不大的不适反应。有些药物选择性低、药理效应广泛,利用其中某一作用为治疗目的时,其他作用便成了副作用。如用阿托品作麻醉前给药,主要目的是抑制腺体分泌和减轻对心脏的抑制,其抑制胃肠平滑肌的作用便成了副作用。由于治疗目的不同,副作用又可成为治疗作用,如马痉挛疝可用阿托品缓解或消除疼痛,这时抑制腺体分泌便成了副作用。副作用一般是可预见的,往往很难避免,临床用药时应设法纠正。
(2) 毒性反应 用药剂量过大或用药时间过长而引起的不良反应,称毒性反应。大多数药物都有一定的毒性,仅毒性反应的性质和程度不同而已。用药后立即发生的毒性称急性毒性,多由用药剂量过大所引起,常表现为心血管、呼吸功能的损害。有些在长期用药蓄积后逐渐产生的毒性称为慢性毒性,慢性毒性多数表现肝、肾、骨髓的损害。少数药物还能产生特殊毒性,即致癌、致畸、致突变反应(简称"三致" 作用)。药物的毒性反应一般是可以预知的,应该设法减轻或防止。
(3) 变态反应 又称过敏反应,是指机体受药物刺激,发生异常的免疫反应,而引起生理功能的障碍或组织损伤。药物多为外来异物,虽不是全抗原,但有些可作为半抗原,如抗生素、磺胺药等与血浆蛋白或组织蛋白结合后形成全抗原,便可引起机体体液性或细胞性免疫反应。
(4) 继发性反应 是药物治疗作用引起的不良后果,又称治疗矛盾。如成年草食动物胃肠道有许多微生物寄生,正常情况下菌群之间维持平衡的共生状态,如果长期应用四环素类广谱抗生素时,对药物敏感的菌株受到抑制,菌群间相对平衡受到破坏,以致一些不敏感的细菌或耐药的细菌如真菌、葡萄球菌、大肠杆菌等大量繁殖,可引起中毒性肠炎或全身感染。这种继发性感染特称为"二重感染"。
(5) 后遗效应 指停药后血药浓度已降至最低有效浓度以下时的残存药理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