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华社上海6月28日专电(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周琳、黄安琪) “同样的紫薯,同样的优倍牛奶,不同的生产日期,居然打出撞色来了”,一条无心的微博,引发出光明查出部分优倍牛奶误掺食品级碱水被召回的事件,让很多网友发出“国产奶,想说爱你不容易”的感慨。
食品级碱水对人体到底有多大危害?问题奶缘何要靠网友“自测”发现?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还有多少需要改进之处?专家一一作出回应。
“紫薯+牛奶”变蓝色 网友无心发现“问题奶”
27日,一条微博在网络上流传。网友“Josphin”称:“同样的紫薯,同样的优倍牛奶,不同的生产日期,居然打出不同的颜色。恐怖!”并同时上传了一张对比照片为证,该微博立刻引起网民热议。
27日下午,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舆情监测发现光明优倍乳混入烧碱成分的微博内容后,立即开展调查,并要求光明及时报告相关的处置情况,包括即时召回 情况、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等;同时抽取25日生产的光明优倍牛奶送检,组织专家做危害性评估。此外,质监部门还提醒消费者,应停止食用6月25日生 产的950ml光明优倍牛奶。
27日晚间,光明乳业官方网站上就发布了对此事件的解释说明。据介绍,所涉牛奶为6月26日上市的950ml优倍牛奶。6月25日17时10分,光明 乳业乳品二厂在进行设备维护时,在自动阀切换时发生几秒钟的延迟,导致管道内少量清洗用食品级碱水瞬间渗入当时流水线上的牛奶中。根据追溯系统,涉及产品 为300盒左右,已在第一时间将全部产品召回。公司方面承诺对购买了该时间段生产产品的消费者进行赔偿和上门道歉。
光明“优倍”牛奶混入碱水引起网民强烈关注。百度搜索“光明 碱水”显示一天内相关网页达8万个,新浪微博24小时内新增相关言论超6000余条。
网民“Ruby_Emily表示:“还说是‘第一时间’?我已经喝了一大半了,吐也来不及啊,实在太坑爹了!”不幸“中枪”的还有网民“嘟悠悠Yoyo”,“25号的牛奶,都已经差不多喝完了,到28号才得知,以后可不敢新鲜每一天了。”
事实上,“中招”的似乎还不仅仅是这一个品种。在上海市一家外资银行工作的白领程艳告诉记者,自己26日中午在便利店购买并饮用了一罐200ml装的 优倍牛奶,喝完后第二天上午出现了拉肚子和高热症状;购买了500ml装优倍牛奶的同事和自己一样也“中了招”,而晚餐与自己食用同样食物的丈夫却没有出 现这一症状。
对此,光明乳业客服人员表示,掺入碱水的牛奶可能会有些发红,且有明显的异味,饮用后一般不会造成高热。由于生产线不同,其他包装牛奶应该不会出现类似问题。如果发生高热或拉肚子的情形,公司也会派专人前去处理,最好能有产品留样供公司检测。
专家回应质疑:后果不严重 性质很恶劣
不少网民对光明此次召回提出三大质疑。其一,食品级碱水对人体到底有多少危害?其二,机器故障渗入碱水为何靠网民“自测”发现?网 民“米歇尔唐”表示:“这种事情当时不知道吗?故障没有警报吗?为什么要等到出厂后才召回?为什么要绕“企业-消费者-相关部门-企业”这么大一个圈呢? 看来求人不如求己啊。”其三,“全部召回”实际操作层面怎么实现的?光明在其官方网站表示,已经把当天上市的相关产品全部下架召回,“对于个别在召回期间 已经购买了该时间段产品的消费者,我们均与消费者取得联系,并上门进行了道歉和赔偿服务,也取得了消费者的理解”。对此,网民“冰块”表示:“均与消费者 取联系?我就纳闷了,平时买牛奶时也没有留手机号码或家庭住址啊?此外,进行赔偿为何不公开赔偿数额呢?”。
上海奶业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曹明是说,食品级碱水是清洗管道时使用的,主要作用是减少细菌繁殖,主要成分为碳酸钾或碳酸钠,这也是牛奶制作工艺中必须要 有的环节。如果渗入到牛奶中,超过一定剂量会使牛奶口味变化。“此次事件是人为操作失误还是机器问题,相关监管部门已经介入调查,目前尚未有定论”。曹明 是说。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厉曙光表示,一般而言,食品级碱水对人体应该是无危害的,面包、饼干、方便面等食品中都可能含有食用碱,煮稀饭时也会放一些 使稀饭更粘稠。但它还是一种清洁剂,这让消费者心里起了疙瘩。“碱对维生素B1、B2会有所破坏。”厉曙光用“后果不严重、性质很恶劣”形容此次事件。他 指出,虽然对人体危害度不大,但这是一个不应犯的低级错误,属于生产环节操作上的责任事故,“阀门切换应该定期进行检查,到达使用年限应及时更换,企业应 担负责任”。
至于赔偿,曹明是说,购买到问题产品的消费者应主动直接和厂家联系,直接要求退货。如果已经造成一定危害,企业必须赔偿;如果尚未造成危害,也应适当从精神和经济两个方面给予一定补偿。
专家同时指出,监管部门通过微博获悉而非企业主动反映并采取措施,显然暴露了企业自身存在管理不严、麻痹懈怠等问题。
食品召回难 生产需谨慎
这次事件不仅警示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更加谨慎小心,更应引起对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建设的思考。记者采访发现,食品召回与其他产品(如 汽车、家电)召回相比有较大难度,一是在购买时消费者很少会登记自己的联系方式;二是很多老年消费者不经常上网,很难发现召回信息。因此,需在生产和流通 环节就把风险降至最低,同时,召回过程还需政府部门监督,不能指望靠企业“自觉完成”。
实际上早在2007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已经通过《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对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食品的召回做出明确规定。2011年,质检总局又就修订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集民意。
专家认为,我国在食品召回法律法规的制定上,还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的做法。科学松鼠会成员、美国普渡大学博士“云无心”介绍,美国在食品召回制度上是非 常严格的。例如,2009年食品巨头卡夫接到美国FDA通知,来源于加州某公司的开心果中发现了沙门氏菌污染,公司便决定召回约400吨相关产品。而事实 上FDA只收到了两例报告,都为病人自述,且并未证明病例是由问题产品导致。“美国政府、民众及企业公开态度都很认同这种‘小题大作’的做法,对食品安全 问题必须‘零容忍’”。
“云无心”说,实际上,食品巨头召回产品并不罕见,企业总是以一副“高标准、严要求、主动承担”的面貌出现,所以一次一次的召回事件也没有对他们的声誉造成大伤害。
此外,据介绍,一些国家还会设立中央级食品召回协调机构作为协调员,将各个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不同部门协调起来,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使食品召回更快、更准。
厉曙光说,虽说食品安全很难实现“零风险”,但公众和监管部门应该对此类事件“零容忍”,从源头上进行保障。一方面监管部门需加强不定期的突击抽检,及时发现问题;另一方面生产企业应加强自检,提高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尽量降低风险和事故发生率。(完) 照片:6月28日,上海一家大型超市促销员在整理货架上的光明优倍牛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