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在半个月内连续公诉了两起“瘦肉精”案件。
与以往被披露的“瘦肉精”案件不同,这两起案件的被告人并非生猪养殖户,“瘦肉精”也非在生猪出栏前添加,而是被放在了屠宰上市的前一个环节才添加,如此一来,生猪检疫监督的诸多环节均被逃过。
为此,两名被告人分别被法院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瘦肉精)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现年38岁的被告人李某和现年57岁的魏某,分别系河南省新密市城关镇农民和新密市平陌镇农民。二人为叔侄关系,在当地收购生猪屠宰后经营猪肉销售。
据李某供述,2008年夏天,他从养殖户手中收了一车猪往回走,路上被一个陌生人拦下,向他推销药水。来人介绍,猪喝了该药水后肉色好,且不会影响猪肉质量,对人体无害。李超于是花50元买下了一小瓶。药水呈白色稍泛点红,瓶上没有显示名称。
2011年7月19日,尽管对药水是否人体有害存在顾虑,在利益的诱惑下,李某还是选择了将药水掺在饮水中,喂给收来的猪吃。
新密市检察院经审查查明,李某在新密市从生猪养殖户手里收购经检测合格的生猪10头,为了使生猪屠宰后肉色好看、鲜嫩、销售快,李某将含有沙丁胺醇(“瘦肉精”的一种)的药放入生猪的饮水中让猪饮用。
经郑州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检测,这10头生猪中均含有沙丁胺醇成分。记者了解到,沙丁胺醇是一种受体兴奋剂,与莱克多巴胺和三聚氰胺一样具有兴奋功能,是刺激生猪快速长膘的药剂,比传统“瘦肉精”莱克多巴胺毒性高2000倍,而且在动物体内不易被代谢,残留的时间长且量高,对健康危害不小,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在动物饲料和饮水中添加的物品。
同一天,被告人魏某从新密市另一生猪养殖户张某处手里收购经检测合格的生猪8头,采取同样手段给生猪喂了沙丁胺醇。
新密市检察院审查该两起案件后认为,被告人分别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惩处。
新密市检察院公诉科冯副科长说,2002年,农业部会同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规定禁止使用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瘦肉精”类物质。她认为,这两起案件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加大屠宰上市环节的监管。
在各部门加大对威胁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的同时,河南省新密市出现了添加“瘦肉精”违法行为的新型手段,从其手法来看,不法分子将添加“瘦肉精”行为放在猪肉上市前的最后一个环节,其逃避监管的意图再为明显不过。本案对肉类食品安全敲响两个警钟:一方面,不法分子的作案手法不断“创新”,其瞄准的都是监管薄弱环节。因此,保证监管每一个环节都不容失守尤为重要;另一方面,加强对个体屠宰户的管理已迫在眉睫,私屠乱宰行为需进一步进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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