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商业部
文 号:部发[90]副字第809号
发布日期:1990-9-14
执行日期:1990-9-14
为进一步搞好商业部门兽医卫生工作,强化自身管理,切实完成国家赋予的任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发[1989]34号文件规定,要继续抓好商业行政部门兽医卫生管理、检验机构的建立和健全工作。省级商业行政部门已建立机构的地方,要把重点放在明确职责范围和强化监督管理职能上,同时抓好各级机构的建立健全工作。未建管理机构的,要积极向主管部门领导汇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决定及实际工作的需要情况,抓紧办理,力争人员编制、牌子、经费三落实,如果编制、经费确有困难,最低要争取到编委批准建站。
二、要结合本地情况,认真落实我部下发的《肉类加工冷藏企业兽医卫生管理办法》、《县及县以下国营商业食品部门兽医卫生工作基本要求》、《国营商业部门冷藏加工企业实行主任兽医(卫生检疫工程)师负责制管理办法》。请各地于年底前对落实三个办法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将检查结果于明年一月底前报我部。我部将于明年上半年以大区为单位组织互查活动。各地要严格按(90)商副字第102号文件要求,1991年1月1日起,省级商业厅(局)兽医卫生业务主管部门要对承担储备、外调任务的企业兽医卫生条件逐厂审查,合格者,方可安排。请各地将主任兽医(卫生检疫工程)师名单,于今年十一月底前报我部副食品管理局备案。各地要对商业部下发的《畜禽产品检疫检验证明书》和《商业部门畜禽及其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进行一次清理,严格发放制度,防止乱开证现象的发生。
三、要继续重视人员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卫检人员的业务素质。办班形式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自办,也可委托其他院校或若干省联合举办。继续搞好对卫检人员考核发证工作。为提高商业部门兽医卫生人员的责任感,我部决定统一制作“中国商业卫检”证章。我部委托江苏省商业学校举办了第一期厂长兽医卫生培训班,效果很好,我部将继续分期分批开展培训,请各地大力支持。
四、要继续搞好肉蛋食品卫生检测工作。按照一九八六年卫生部、商业部《关于加强商业部门肉蛋品卫生监督检测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化验室审查认可、承担检测、监测任务工作。为解决经费来源,河北、四川、湖北等省恢复了提取“猪医生”活动经费制度,其他地方也应积极努力,尽快解决经费无来源问题。
五、肉食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各级商业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积极参与对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验、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管理办法。凡定在国营商业部门的屠宰厂(点),除要加强内部管理,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外,还必须按照《县及县以下国营商业食品部门兽医卫生工作基本要求》,逐条落实,对进入屠宰厂(点)的生猪,严格检验、开证,并监督病肉的处理,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好《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商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