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办字[1998]111号
发布日期:1998-12-31
执行日期:1998-12-31
1998年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使我省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从总体上看,各地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发展还不平衡,规划定点不合理、企业设备老化、执法队伍不健全、执法管理力度不够以及私屠滥宰和注水肉等问题在有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确保群众吃上“放心肉”,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搞好生猪屠宰厂(场)的定点设置规划。屠宰场点的设置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利于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做到尽可能集中、适量。定点不宜太多,要有利于逐步实施工厂化屠宰。根据我省实际,省辖市屠宰厂点一般不超过2个;县城原则上设一个屠宰厂;乡镇要按经济区划设屠宰厂,不要乡乡设点。各市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并由政府发布实施。省生猪定点屠宰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尽快制定全省设置规划,报省政府审批后施行。生猪屠宰企业定点应由市、县两级政府统一组织,区(省辖市的区)和乡(镇)政府不得另行组织定点。
二、做好生猪屠宰检疫及监督工作。在国家经贸委与农业部协商确定的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自检范围正式公布之前,贸易和畜牧等部门的检疫机构都要依法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密切合作,共同做好生猪屠宰检疫及监督工作,不能出现任何松懈和麻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检疫工作的协调领导,保证肉品质量合格。
三、健全生猪屠宰管理机构,充实执法队伍,强化组织领导,加大执法力度。各级政府一定要对近期某些地方市场上出现的注水肉和死病猪肉回升势头,尤其是少数违法者聚众暴力对抗执法检查的恶性事件引起高度重视,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贸易、公安、司法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打击私屠滥宰和贩卖注水肉、死病猪肉等违法行为,净化猪肉市场,维护人民生命健康。各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生猪屠宰管理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把工作重点迅速转移到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上来,要按照《条例》要求,在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公安等部门的配合下,把依法行政、加强管理、净化市场当作经常性、长期性的工作抓紧抓好。在机构改革前,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不能削弱,管理人员要稳定。同时,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和执法水平。
四、搞好技术改造,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把屠宰企业设备更新改造工作做好。资金来源总的原则是企业拿一点,银行贷一点,财政按受益原则,从定点屠宰增收中拿出部分资金对技改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当前,各市要尽快落实企业自筹资金,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设备更新改造计划。
五、各级、各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合作,共同搞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条例》的执法主体,要切实负起责任;各级定点屠宰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随时掌握贯彻《条例》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主动地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沟通和协商,重大问题要及时报领导小组或当地政府研究确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互相支持,不得互相扯皮、拆台,确保《条例》在我省进一步顺利贯彻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