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农业部
发布日期:1992-5-3
执行日期:1992-5-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林、农牧渔业、农业)厅(局)、兽药监察所,中国兽药监察所: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简称“中国兽药典”)1990年版一、二两部,自1992年6月1日起实施。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0年版《中国兽药典》实施后,原1978年版《兽药规范》中收载的和历年来农业部、农业部畜牧局颁布的同品种质量标准以及1985年版《兽医生物制品制造及检验规程》中同品种的检验标准废止。1989年颁布的《中国兽药典》选编试行本即停止执行。
二、1990年版《中国兽药典》中注射剂的澄明度按照中国兽药监察所(76)监字第43号文制定的《兽用针剂澄明度标准》检查。
三、1990年版《中国兽药典》中抗生素注射剂澄明度检查、色泽检查按我部(1990)农(牧)字第14号文颁布的《兽用抗生素注射剂澄明度检查标准》、《兽用抗生素注射剂色泽标准》执行。
四、兽药的有效期及其规定见附件一、二(略)。
五、1990年版《中国兽药典》在实施中,生产厂家不得擅自更改。如需更改,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厅(局)审查后,报我部核准。
六、1990年版《中国兽药典》中生物制品成品检验部分的支原体和外源病毒的检验项目推迟至1994年1月1日起实施。但生产用毒种,必须进行这两项的检验。
农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