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 号: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669号
发布日期:2006-6-10
执行日期:2006-6-10
2006年5月27日,吉布提农牧海洋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4月6日在吉布提Boulaos区内一家养禽场发生H5N1亚型禽流感。为防止禽流感疫情传入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吉布提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吉布提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消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2006年4月6日后(含4月6日)启运的来自吉布提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2006年4月6日前启运的来自吉布提的禽类及其产品经禽流感检测合格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吉布提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吉布提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吉布提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日
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