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农业部
发布日期:1994-3-8
执行日期:1994-3-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兽药监察所、中国兽药监察所:
为加强饲料药物添加剂的管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我部制定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予以颁布,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目录所列类别及品种属兽药范畴,均按兽药进行管理,这些品种的质量标准按《中国兽药典》、《兽药规定》等有关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执行。
二、凡生产目录所列品种的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核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必须取得兽药批准文号。尚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批准文号的,必须在1994年7月1日之前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的兽药管理机构办理手续。从1995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无批准文号的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
三、凡经营目录所列品种的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的经营企业,必须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从1995年7月1日起,各兽药经营企业禁止销售无批准文号的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
四、除目录所列品种外,其他饲料添加剂及饲料产品,在其标签、说明书及其他宣传材料中,不得标有促生长、预防和治疗疾病的作用。严禁以预混料、复合预混料、浓缩料、“料精”等名义非法生产、销售目录所列品种的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
五、凡生产加有目录中所列品种的饲料生产企业,需向省级兽药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供产品有关资料。
六、加有目录中的驱虫剂、抑菌促生长剂、微生态制剂、中草药类、抗球虫药的饲料,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注明其含量和使用注意事项。
七、加有维生素类、微量元素类、酶制剂类的饲料,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注明添加的品种名称。
八、目录所列品种属新兽药、新生物制品的,生产企业或研制单位需按《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兽药监察所,中国兽药监察所要加强对饲料药物添加剂的管理和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各级兽药管理部门要按《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予以查处。
十、凡我部及有关司(局、办)以前发文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
一、抗球虫药类
1、氨丙啉
2、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125/8)
3、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磺胺喹恶啉(100/5/60)
4、硝酸二甲硫胺
5、氯羟吡啶
6、氯羟吡啶+氧喹甲酯
7、尼卡巴嗪
8、尼卡巴嗪+乙氧酰胺苯甲酯(125/8)
9、氢溴酸常山酮(HALOFUGINONE)
10、氯苯
11、二硝托胺
12、拉沙洛西钠
13、莫能菌素
14、盐霉素
15、马杜霉素
16、海南霉系
二、驱虫药类
17、越霉素A
18、潮霉素B
三、抑菌促生长剂类
19、喹乙醇
20、杆菌肽锌
21、硫酸粘杆菌素
22、杆菌肽锌+硫酸粘杆菌素(5/1)
23、北里霉素
24、恩拉霉素
25、维吉尼霉素
26、黄霉素
27、土霉素钙
28、金霉素钙
29、氨苯胂酸
30、磷酸泰乐菌素
四、中草药类
31、苍术
32、杨树华
33、陈皮
34、沙棘
35、金荞麦
36、党参
37、蒲公英
38、神曲
39、石膏
40、玄明粉
41、滑石
42、牡蛎
五、微生态制剂类(又称生菌剂、活菌制剂)
43、嗜酸乳杆菌
44、蜡样芽胞杆菌
45、枯草杆菌(只限于不产生耐抗菌素的菌株)
46、粪链球菌
47、噬菌蛭弧菌
48、嗜酸乳杆菌+粪链球菌+枯草杆菌
49、脆弱拟杆菌+粪链球菌+蜡样芽胞菌
50、酵母菌六、酶制剂类
51、胃蛋白酶
52、胰蛋白酶
53、菠萝蛋白酶
54、支链淀粉酶
55、α—淀粉酶
56、β—淀粉酶
57、纤维素分解酶
58、胰酶
59、乳糖分解酶
60、β—葡萄糖酶
61、脂肪酶
62、植酸酶
七、维生素类
63、维生素A乙酸酯
64、维生素A棕榈酸酯
65、维生素B2
66、β—胡萝卜素
67、维生素D2
68、维生素D3
69、维生素E
70、维生素K
71、维生素B1烟酸盐
72、维生素B1硝酸盐
73、维生素B6
74、DL—泛酸钙
75、D—泛酸钙
76、烟酸
77、烟酰胺
78、叶酸
79、维生素C
80、氯化胆碱
81、维生素B1
82、维生素H(生物素H)
83、饲用酵母
八、微量元素类
84、硫酸铜
85、硫酸镁
86、硫酸锌
87、硫酸锰
88、碘化钾
89、碳酸钙
90、磷酸氢钙
91、硫酸亚铁
92、亚硒酸钠
93、氯化钴
94、乳酸铁
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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