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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实施新一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行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8/1 【字体: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健全推进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近日,国务院印发《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提出实施新一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行动。如何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加快融入城市?一起来看——

落户限制更少

——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落户限制,推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

●全面落实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取消落户限制要求,全面放宽城区常住人口300万至500万城市落户条件。

●完善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超大特大城市积分落户政策,鼓励取消年度落户名额限制。

●各城市要因地制宜制定具体落户办法,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完善全国公开统一的户籍管理政务服务平台,提高户籍登记、迁移便利度。

教育供给更足

——保障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受教育权利

●以公办学校为主将随迁子女纳入流入地义务教育保障范围,加大公办学校学位供给力度,持续提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

●加快将随迁子女纳入流入地中等职业教育、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范围。

●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建立同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机制。

●依据常住人口规模变化动态调整、统筹优化各地教师等人员力量。

住房保障更多

——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多元化住房保障体系

●鼓励有条件的城市逐步将稳定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市住房保障政策范围。

●加大农业转移人口经济可承受的小户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积极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支持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市场化方式满足农业转移人口住房需求。

●逐步使租购住房群体享有同等公共服务权利。

●在具备条件的城市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

社保更加健全

——扩大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覆盖面

●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

●全面落实持居住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增加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数量。

●深入推进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为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提供兜底保障。

公共服务更便利

——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

●把握人口流动客观规律,推动相关公共服务随人走。

●各地区在动态调整基本公共服务配套标准时,要增加常住人口可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按照常住人口规模优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推进居住证与身份证功能衔接,健全以公民身份号码为标识、与居住年限相挂钩的非户籍人口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稳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由常住地供给、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就业机会更丰富

——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

●完善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

●实施制造业技能根基工程,重点支持制造业龙头企业、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面向社会提供培训服务。

●稳定职业院校面向农业转移人口招生规模,以智能制造等新兴产业和家政服务等用工紧缺行业需求为牵引,实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

●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推进就业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加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

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农村权益

——健全进城落户农民农村权益维护政策

●规范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得以退出上述权益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

完善激励政策

——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激励政策

●进一步推动转移支付、要素配置等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

●完善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制度,人口净流入省份可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省对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

●落实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城市倾斜政策,发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领域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的支持作用。

●建立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指标配置同常住人口增加协调机制,合理安排人口净流入城市义务教育校舍、保障性住房等用地指标。

●城市政府要加强对农业转移人口的权益保护人文关怀。

文件原文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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