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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六省将全面禁止外地生猪调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南方农村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11/23 【字体:

南方农村报讯 (记者龙振辉)11月16日,中南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中南区生猪调运管理办法〉和〈中南区区域外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中南区指定通道名单〉的通知》(中南区联防〔2020〕1号)。中南区2020年版生猪调运政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实施更加严格的生猪调运政策;二是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跨省(区)运输实施指定通道制度。

中南区生猪跨省调运必须经过指定通道入境

根据文件要求,自2020年11月30日起,将全面禁止非中南区的生猪(种猪、仔猪除外)调入中南区,中南各省(区)之间原则上不进行生猪(种猪、仔猪除外)跨省(区)调运。

当区域内生猪及生猪产品供给不足或突发紧急情况时,为保障市场供应,促进生猪及生猪产品价格稳定,经向输出地、输入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启动生猪“点对点”调运,并优先实施区域内生猪“点对点”调运。生猪“点对点”调运是指用于屠宰的生猪从备案的养殖企业直接调运到接收的屠宰企业。“点对点”调运的直线距离,原则上不超过1000公里。

从2020年11月30日起,中南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跨省(区)运输实施指定通道制度,通过陆路跨省(区)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必须经过指定通道入境。未经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入境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官方兽医不得出具相关检疫证明。

“点对点”调运的养殖企业应具备7大条件

生猪“点对点”调运实行事前备案管理,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养殖企业,经向输出地、输入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后,直接调运生猪到屠宰企业。申请生猪“点对点”调运的养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出栏生猪2000头以上;

(二)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营业执照;

(三)防疫管理制度齐全,生物安全条件较好,配备专职兽医人员,使用备案车辆运输,具有清洗消毒条件;

(四)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年度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年度内重大动物疫病抗体监测达到国家要求。具备非洲猪瘟自检能力(含委托送检),按规定开展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病原检测为阴性;

(六)经过非洲猪瘟无疫小区认证的养殖企业优先。

(七)符合国家或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企业初次向某屠宰企业“点对点”调运生猪需要事先做好进行备案工作。同一养殖企业向同一屠宰企业再次“点对点”调运生猪则无需备案,但需要在调运前填报《生猪“点对点”调运中南区审查表》,经输出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查同意后,凭检疫合格证明即可调运。

种猪、仔猪不受禁止调运限制

为加快恢复生猪生产,降低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长距离跨区域调运传播风险,保障生猪养殖业安全,跨区域及跨省(区)调运种猪、仔猪不受禁止调运限制,但其承运输车辆应具备的条件较一般生猪运输车辆有所提高。具体要求如下:

(一)全程使用封闭式车厢运输;

(二)车厢层高、栏舍设置与所运输的生猪大小、数量相适应;

(三)车厢应配有与所运输的生猪数量相适应的自动给水和粪污收集处理等设施设备;

(四)车厢与外界通风处应配有过滤设施设备,防止粪便、垫料等遗撒;

(五)配备温度监控系统,车厢温度控制在5℃-25℃;

(六)驾驶室、车厢内部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时记录和回放运输情况;

(七)车辆的清洗消毒应符合国家防控技术要求,随车附具清洗消毒凭证。

(八)符合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相关企业在2021年4月1日起从区域外调入以及区域内跨省(区)调运种猪、仔猪的,应使用符合上述条件的生猪运输车辆。

11月30日起,将全面禁止非中南区的生猪(种猪、仔猪除外)调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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