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春节,不少市民大量采购
猪肉,在家自己充腊肠、做腊肉。其中一些市民反映,他们采购的
猪肉中混有“母
猪肉”。但市民投诉至工商部门,也得不到妥善解决,因为有两部法规在关于“母
猪肉”的问题上“打架”。
为什么市民如此反感“母
猪肉”?“母
猪肉”果真如坊间传说的那样吃了会影响健康吗?“母
猪肉”究竟能不能卖?记者昨天进行了走访。
前不久,家住临桂的刘老汉到榕山菜市买了10斤
猪肉准备回家做腊肠。可是
猪肉买回家,女儿却发现这些
猪肉皮厚肉糙,颜色暗红,明显是“母
猪肉”,还说吃了对人健康不好。老人觉得上当受骗,第二天一早就找到摊主要求退肉,可摊主虽然承认卖了“母
猪肉”,却说是刘老汉自己没看清楚,所以不能退。刘老先生于是投诉到临桂工商部门。
然而,让刘老汉意外的是,工商人员在调查时,摊贩提供的检疫证明证明这些“母
猪肉”是检疫合格允许上市销售的商品。工商部门因此不能对该摊贩进行处理。
据了解,买到“母
猪肉”后进行投诉的市民,并不仅仅是刘老汉。记者从各工商所得知,从去年12月至今年1月,工商部门已接到市民对于母
猪肉的投诉6起,其中1起因销售的是未经检疫的“母
猪肉”摊贩被处罚外,另外5起均因销售的是合法“母
猪肉”而令市民的投诉被驳回。而在这一投诉数量背后,还有更多人要么与摊贩协商退货,要么自认倒霉。
据畜牧部门专业人士介绍,我们平时吃的
猪肉都来自肉猪,肉猪有公有母,都由去性了的小猪
饲养而成。市民们俗称的“母
猪肉”,通常来自没有去性的母种猪。
那么,桂林市场里是否真的有“母
猪肉”混在普通
猪肉里出售?昨天,记者走访乐群、西门、屏风等市内的多个菜市场发现,大多数摊位都有“母
猪肉”在售。
在乐群菜市,记者询问了六七家售卖
猪肉的摊点,大多数摊主均称摊位内没有“母
猪肉”卖,因为“没人愿意买”。不过,有两名摊主告诉记者,有“母
猪肉”出售,但要提前预订。
在西门菜市,记者以家中有病人,需要用“母
猪肉”做药引子为由,询问了10多家
猪肉摊的摊主,大多数摊主均表示有“母
猪肉”。
一个
猪肉摊的摊主得知记者要买“母
猪肉”,便从面前的案板上拿起一块
猪肉告诉记者,这就是“母
猪肉”,价格比普通
猪肉要便宜一点,七八块钱一斤。也有摊主告诉记者,基本上没有人要专门来买“母
猪肉”,而他们案板上的“母
猪肉”也是用来和普通
猪肉在一起搭售的。
实际上,早在2006年6月,为了让消费者明白消费,西门工商所就联合畜牧部门在西门市场内设立了“母
猪肉”销售专摊,要求“母
猪肉”必须上专摊挂牌销售。同时,工商所要求
生猪屠宰场在每日开具的发票上注明
猪肉的类别,对“母
猪肉”加盖区别于普通
猪肉的印章。菜市场管理人员在早上5点
猪肉入场时加以确定,在出售母
猪肉的摊位挂上“母
猪肉”的牌子。但此办法实行不到2个月就“流产”了,因为摊贩抱怨挂牌销售的“母
猪肉”没人买,相关部门随之也就没有再要求挂牌。
虽然目前已没有了挂牌销售“母
猪肉”的规定,但记者在几个菜市场观察发现,即便有市民误选了“母
猪肉”,摊主也不会告知市民。
尽管“母
猪肉”混在普通
猪肉里卖是目前市场的现状,但不少市民都想知道“母
猪肉”到底能不能卖。
工商部门有关负责人说,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只要是经过检疫并合格的“母猪肉”是可以进入市场销售的,而且根据商务部颁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种猪和晚阉猪,应当在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的规定,只要是经过检疫并标明是“母猪肉”的,是可以食用的。
而记者从市动检部门也了解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的确应该对“母猪肉”检疫后上市销售。
这也就是前文提到的,工商部门接到6起投诉,只有1起因摊贩销售未经检疫的“母
猪肉”而进行了处罚的原因。
不过,一名工商人员告诉记者,这并非完全意味着“母猪肉”可以上市销售。
该工商人员向记者出示了国家标准《鲜、冻片猪肉》(GB 9959.1-2001),其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成为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标准。其中写道:“公、母种猪及晚阉猪不得用于加工鲜、冻片猪肉。”作为强制性标准,我国《标准化法》从法律层面上作出了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按此规定,“母猪肉”又是不能上市销售的。
一位从事工商执法工作多年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市民们对“母
猪肉”的投诉、反感多年来一直存在,但《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又与《鲜、冻片
猪肉》存在冲突,而且以执行哪项法规为准,国家没有明确。
相关内容:
营养学专家、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郑明慈博士告诉记者,
猪肉的主要成分是蛋白质和脂肪,无论是母
猪肉还是公
猪肉,两者在组成成分上并没有太大的区别,从医学角度来看,吃了母
猪肉会生病的观点是不成立的。只不过,由于市面上出售的母
猪肉绝大多数都是种猪,其
繁殖的时间比较长,肉质比较老,在口感上肯定要和成长年龄比较短的公猪有很大区别。
南溪山医院营养科的李有政主任告诉记者,如果是一些有胃病的人,吃了“母
猪肉”很有可能会感到不舒服,但吃“母
猪肉”会生病是不可能的。
《昆明市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屠宰的淘汰种猪及晚阉猪不得上市鲜销。
《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销售种猪、晚阉猪和奶公牛犊产品,未在销售场所以明示的方式告知消费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其产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