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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夏等7省(自治区)和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陕西等10省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部级监督检测工作,请上述各省(自治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样品采集工作。
二、样品采集要求
(一)样品范围: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以省为单位选择样本屠宰企业,采样点要涵盖自营、代宰、混合经营等不同经营模式的屠宰企业。现场快速检测可采集待宰生猪尿样或在屠宰线上采集膀胱尿样、肝脏。
(二)采集人员:官方兽医负责样品采集,且不少于2人。采集样品后,官方兽医应填写《“瘦肉精”监督检测抽样单》(见附表1),填写信息应完整、齐全,并做好留样。
(三)采集方法:参照《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763-2004)执行。要科学确定采样方式,年度内均匀采样,不得在某一时段内集中采样、集中或分期分批检测。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得在同一采样点重复采样。
(四)采集比例:同一批次生猪50头以下,至少抽检1头;50头以上,按照不少于3%进行抽检。同一批次生猪来自多个养殖场(户)的,抽样样品应涵盖每个场(户),且每个场(户)抽样数量不能少于1头。
(五)采集数量:尿样每份不少于60毫升,肝脏样品每份不少于600克。
(六)保存运输:一是不能在现场完成快速检测或需要进行确证检测的样品,应当进行分装、封存后送检和保存。二是对屠宰线上膀胱尿样现场检测阳性或疑似阳性的,除分装尿样外,应同时采集对应的肝脏样品进行分装。所有样本编号应当与耳标号相对应。三是分装时将样品分作三份,按检测用样、检测单位留样、被抽检单位留样的要求进行标记,并粘贴加盖检测单位印鉴的封条,按照要求作进一步检测或保存。四是现场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样品不需要保存留样。五是样品运输、保存时,应在低温条件下(一般不超过4℃)进行;长期保存时,应在-20℃以下冻存。
三、检测范围
每份样品应同时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等三种“瘦肉精”类物质。
四、检测方法
(一)快速检测方法:各省使用的“瘦肉精”快速检测试纸条(盒)可从农业部备案产品中选择,也可根据各省组织的试纸条(盒)比对试验结果,从中选择优质产品。
胶体金试纸条质量要求:
1. 灵敏度、稳定性、交叉反应等参数应满足要求;
2. 假阳性率应不高于5%,假阴性率为零;
3. 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检测限应不高于3μg/L,沙丁胺醇检测限应不高于5μg/L。
酶联免疫试剂盒质量要求:
1. 灵敏度、回收率、变异系数、稳定性、交叉反应等参数应符合农业部《兽药残留酶联免疫试剂(盒)备案参考评判标准》的要求;
2. 假阳性率应不高于5%,假阴性率为零;
3. 检测限应不高于1μg/L(μg/kg)。
(二)确证检测方法:参照《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号公告-18-2008)、《猪肝和猪尿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气相色谱-质谱法》(农业部1031号公告-3-2008)执行。
五、检测结果处理
现场快速检测为阳性或疑似阳性的,经再次检测仍为同样结果的,检测单位应于24小时内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送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确证检测。
确证检测机构应在出具确证检测报告后2小时内告知送样单位。送样单位应在收到确证阳性结果后24小时内书面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告知被抽样单位。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六、其他要求
(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农业部要求,选择部分省份开展牛、羊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
(二)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相关技术培训,确保操作人员能熟练掌握样品采集和检测方法。
(三)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专项监督检测工作,对检测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兽医局。
(四)各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2015年8月31日和2016年1月15日前将已完成快速检测和确证检测的数据和结果(见附表2)报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汇总分析。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应分别于2015年9月底、2016年1月底前将分析报告报农业部兽医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农业部兽医局 李汉堡 010-59193344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姜艳彬 010-59194681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王君玮 0532-85633936
附表:1.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抽样单(样单)
2.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结果报送表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5月 21 日
附表1
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抽样单(样单)
样本名称 |
样本编号 | ||||||||||
抽样数量 |
抽样基数 | ||||||||||
抽样日期 |
检验类别 | ||||||||||
企业性质 |
□自营 □代宰 □混合经营 |
企业年屠宰规模 | |||||||||
样品包装 |
签封标志 | ||||||||||
抽样场所 |
□待宰圈 □屠宰线 | ||||||||||
活畜产地 | |||||||||||
检疫证号 |
耳标号 | ||||||||||
被抽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省(区) 市 县(市) 镇(街道) 村 | ||||||||||
联系人 |
手机 | ||||||||||
法人代表 |
电话/传真 | ||||||||||
抽样 |
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邮 箱 |
传 真 | ||||||||||
被抽检单位负责人签名: |
抽样人签名: | ||||||||||
备注: |
附表2
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结果报送表
填报单位(盖章): 2015年 月 日
序号 |
畜种 |
样品 类型 |
快速检测 |
确证检测 |
备注 | ||||
检测“瘦肉精”种类 |
试剂条/盒生产厂家及检测限 |
样品检测数量(份) |
阳性结果数量(份) |
阳性结果数量(份) |
检测方法及标准 |
注:凡确证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在备注栏中填写样品来源(格式为:**市**县**镇**屠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