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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程序上存在衔接不畅问题。对此,自治区农牧厅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于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全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据了解,为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程序,理顺工作关系,《通知》明确规定,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先经自治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未经自治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依据国家及自治区草原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临时占用草原审核手续。对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及修筑其他工程,均作了相关审核审批规定。
据自治区农牧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关于全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联合下发,进一步规范了我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工作,使草原执法有据可依,对维护草原生态屏障和生态安全,确保西藏生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将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