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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指控,自2011年11月起,王某夫妇在未经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屠宰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双流县金桥镇金河村9组117号院内设立屠宰场,雇用工人从事生猪宰杀,并大量收售病死猪从中获利。2012年8月7日,双流县商务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与公安、卫生、食品安办等部门组成执法大队突击检查,现场挡获被告人余某,查获病死猪肉17581公斤,另一被告人王某随后也投案自首。
据悉,在本案侦查阶段,鉴定机构在现场查获的猪肉上未曾检出足以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细菌等物质,因此很难以《刑法》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就在相关部门准备对当事人用行政处罚以罚代刑时,检察机关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提前介入案件,全程监督案情,多次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终以《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起诉至法院并最终得到法院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