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畜禽良种工程建设项目申报要求
一、建设重点
2015年畜禽良种工程将继续向育种方面倾斜,重点支持畜禽核心育种场、原种场和新品种(配套系)选育项目建设,同时对具有基础性、公益性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场、基因库、生产性能测定中心、种公畜站等项目也予以支持。在品种布局上,为加快牛羊肉生产及奶业发展,以肉牛、肉羊、奶牛为扶持重点,兼顾猪、家禽等畜种。
(一)畜禽原种场
选项条件:畜禽原种场重点支持综合实力强、发展后劲足、运转机制活的育种企业,优先支持国家核心育种场,企业应具有与项目品种对应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1.核心育种场。支持农业部正式公布的国家生猪、肉牛、蛋鸡核心育种场建设。
2.肉牛原种场。单品种基础母牛存栏100头以上,具备培育种牛的基础条件和技术力量等,优先支持已开展种牛生产性能测定工作(与种公牛站签订种公牛培育的合作协议)的种牛场。
3.羊原种场。重点支持肉羊原种场建设,适当兼顾毛用、绒用羊原种场。种肉羊场特、一级基础母羊300只以上,种毛、绒羊场特、一级基础母羊600只以上,具有培育种羊的基础条件和技术力量等,优先支持已开展种羊生产性能测定工作的种羊场。
4.奶牛原种场。根据《中国奶牛群体遗传改良计划(2008-2020年)》的规定,重点支持种子母牛场建设,牛场存栏优秀种子母牛300头以上,并承担中国奶业协会组织的种公牛后裔测定任务。
5.鸡原种场。蛋鸡种鸡场基础群存栏1万套以上,具备3个以上的蛋鸡品系纯系,已至少形成1个配套系的供种能力,场内具备同时测定4个配套系的生产性能测定能力。肉鸡种鸡场基础群存栏1万套以上,具备育种素材4个以上,场内具备同时测定1万只以上肉鸡的生产性能测定能力,建有1万只以上育种笼位。
6.其他原种场。对鸭、鹅、马等畜种的原种场给予适当支持。种鸭场、种鹅场基础群存栏5000套以上,种马场种马存栏70匹以上。
主要建设内容:标准化种畜禽圈舍改扩建,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疫病监测净化设备和其他必备仪器设备购置,以及必需的畜禽良种引进(引种费不超过总投资的20%,中央投资不用于此项)等。
中央投资规模:核心育种场、肉牛原种场、奶牛原种场项目中央投资最高限额为500万元,羊原种场、鸡原种场和其他畜种原种场项目中央投资最高限额为300万元。
(二)畜禽新品种(配套系)选育场
选项条件:支持通过国家审定的新品种(配套系)。主要对象是通过国家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的第一培育单位。
为推进肉牛自主育种工作,将有明确育种方案且已连续选育2个世代以上、核心群存栏300头以上的正在开展新品种培育的肉牛育种企业纳入项目支持范围,项目单位应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此类项目申报前,应通过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现场评审。
主要建设内容:标准化畜禽育种圈舍改扩建,育种生产性能测定、疫病监测净化设备和其他必备仪器设备购置,以及必需的畜禽良种引进等。
中央投资规模:主要支持牛、羊、猪、家禽,兼顾其他畜种,项目中央投资最高限额为500万元。
(三)种公畜站
选项条件:
1.种公牛站。种公牛站存栏采精种公牛70头以上(以农业部已公布牛号的公牛头数为准),已开展种公牛后裔测定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以奶牛为主的种公牛站,有后裔测定成绩的采精种公牛头数在15头以上),具有农业部发放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已经完成了转企改制。
2.种公猪站。种公猪站存栏采精种公猪100头以上,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原则上由现有的原种猪场及用于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遗传交流的种公猪站承担项目建设。单独建设种公猪站的,由省级畜牧技术推广部门按不同区域(或以地市级为单位)打捆统一申报并监督实施。
主要建设内容:种公畜饲养舍、精液生产及质量检测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仪器设备购置等。
中央投资规模:种公牛站项目中央投资最高限额为300万元,种公猪站项目中央投资最高限额为200万元。
(四)生产性能测定中心
选项条件:选择基础较好、种畜禽产业优势明显的区域建设,具体包括省部级种猪、肉牛等生产性能测定中心和经过农业部认证的奶牛DHI测定中心。生产性能测定中心建设单位需具有相应的种畜禽测定、品性鉴定等业务能力和基础,配备有相应技术人员,资产和财务状况良好,运转机制灵活,有较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立足于建成后成为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的目标进行建设。
主要建设内容:种畜禽质量检测实验室和畜禽测定舍建设,质量检验检测必备的仪器设备购置等。奶牛生产性能测定中心建设请参照《种畜禽性能测定中心建设标准 奶牛》(NY/T2443-2013)。
中央投资规模:生产性能测定中心项目中央投资最高限额为300万元。
(五)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场和基因库
选项条件:重点支持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159个畜禽品种资源(农业部公告第2601号),适当兼顾国家公布的新发现资源(农业部公告第1325号、1424号、1493号、1578号、1731号和1827号)和部分列入省级保护名录的濒危品种,优先支持农业部公告第1058号、1587号和1828号公布的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基因库。对于列入省级保护名录的濒危品种保护,鼓励由省级畜牧技术推广部门统一打捆申报,统一实施保护。
主要建设内容:改扩建标准畜禽保种舍,购置必备的仪器设备,更新畜禽品种保存设施设备等。
中央投资规模:保护场项目中央投资最高限额为200万元,基因库项目中央投资最高限额为500万元。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数量
各省选择申报项目严格按《全国养殖业良种工程“十二五”建设规划》要求,2015年每个省最多可申报5个项目。2014年已批复立项但未安排投资的项目,应在2015年度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中予以确认,并占2015年项目申报数量指标。对于不符合项目申报要求的畜种和扩繁场、良繁场及基地建设等类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项目资金来源
项目建设所需投资,将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及区域确定安排一定比例中央预算内资金(各类项目中央资金总量不超过前述最高限额),其余投资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资金比例:东部地区1:0.5,中部地区1:0.2,西部地区1:0.1,不足部分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
(三)项目名称
规范项目名称,按照“项目实施地+畜种类型+项目类型”模式命名,如:XX省XX县XX肉牛核心育种场建设项目、XX省XX(东、南、西、北、中)部地区种公猪站建设项目。
(四)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只能由一个独立法人单位承担,行政单位、非法人单位等不能作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须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成立。
(五)必须附具的有关材料
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附带相应材料复印件或说明材料,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证明(项目建设单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须具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现有土地使用证明或20年以上土地租用协议;项目建设所需土地使用证明、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规划部门规划意见书以及环保部门环评批复;申报项目在拟建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有关配套条件或技术成果证明,承担项目的条件证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承诺函;项目建设单位与申报项目品种对应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性能测定中心除外);申请新品种培育的项目需提供项目建设单位和科研院校的合作协议或证明材料;符合各类建设重点中选项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还需出具以下文件: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013年度企业年检证明文件(须加盖工商印章);2013年度企业财务报表;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近期存款证明及资信等级证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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