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乳粉业发展的意见》,推进生产乳粉用奶牛场标准化建设,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河北省乳粉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实施范围及内容
(一)实施范围。项目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并以滦南、滦县、丰润、张北(含察北管理区)、沽源(含塞北管理区)、丰宁、行唐、徐水、望都、武强等奶牛养殖相对聚集的县(市、区)为重点。
(二)建设内容。包括改造完善圈舍(奶牛卧床、牛舍冷风机等)、运动场、挤奶厅、青贮窖、草料库、饲料加工车间、兽医室、配种室及防疫消毒等设施设备;购置全混合日粮饲喂机械;改造完善水、电、路配套设施设备等。
二、申报对象、条件及程序
(一)申报对象。符合省政府冀政〔2013〕57号文件规定的乳粉企业自建或控股的奶牛养殖场,或与上述乳粉企业签订生鲜乳购销合同的配套奶牛场(小区)。
(二)申报条件
1.场址不得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明令禁止区域,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区域内土地使用规划。
2.现有泌乳牛(包括干奶期泌乳牛、下同)存栏400头以上的奶牛场(区),按照泌乳牛实际存栏数量进行申报;现有泌乳牛存栏200头以上、但不足400头的养殖场(区),可以按拟建设泌乳牛标准栏位400个(不超过)进行申报;乳粉企业新建(自建或参股)奶牛场,拟建设泌乳牛标准栏位400个以上,并签订奶牛进口或购买合同,补贴泌乳牛数量按进口或购买合同签订的奶牛数量申报。
3.通过项目建设,能够达到河北省畜牧兽医局制定的《生产乳粉用奶牛场建设标准》(冀牧医牧函〔2014〕1号),其中奶牛养殖小区必须实现分群饲养、统一饲喂。
(三)申报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经乳粉企业推荐,向所在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编制《生产乳粉用奶牛场建设项目申报书》(见附件2),并附有关材料(生鲜乳购销合同、改造方案、奶牛进口或购买合同等复印件)。
2.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项目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内容、申请补贴资金数额等内容在其所在乡镇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3.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申报单位,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2014年6月16日前报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包括申报材料电子版)。省直管县直接报送省级审批,同时抄报所在设区市。
三、补贴标准及方式
(一)补贴标准。对达到规定标准并与乳粉企业签订生鲜乳购销合同的配套奶牛场(区),每头泌乳牛补贴基本建设费2000元。
(二)补贴方式。项目采取先期部分预拨、验收合格后拨付全部补助资金的方式。对经批复的项目单位,先行拨付50%的补贴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在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批复的补贴资金额度内,根据泌乳牛实际存栏,据实拨付剩余补贴资金,超出批复的泌乳牛栏位,不再补贴。
四、项目审批
(一)专家审核。乳粉企业负责合同奶牛场的改造方案设计,并组织专家按照《生产乳粉用奶牛场建设标准》进行论证。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项目申报书、合同协议、改造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进行审核。
(二)批复下达。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根据专家组意见,研究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补贴资金数量;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对研究拟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在河北农业信息网、河北畜牧兽医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批复下达。
五、项目实施与验收
(一)项目实施
1.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批复内容及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并按照乳粉企业设计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计划。如确需变更的,须按照项目申报程序逐级上报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待批复同意后,方可变更。项目建设2014年9月底前完成。
2.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组织成立专家组,开展一对一的技术指导,解决奶牛场建设中遇到的技术问题。
3. 项目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强化项目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严禁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发挥资金效益。
(二)项目验收
1.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辖区内的项目进行初验后上报设区市;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省直管县直接报送省级,同时抄报所在设区市。
2. 省、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计划,2014年10月份进行现场验收。对全部完成批复建设内容和投资计划的项目单位,按照《生产乳粉用奶牛场建设项目评分表》(附件3)进行现场打分,得分85分以上为合格(含85分)。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已先期拨付部分项目资金的,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予以追回。
(1)未按照省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计划进行项目实施的;
(2)现场打分低于85分的;
(3)公示期间被举报,查实确属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的。
4.有关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项目单位所在乡镇张榜公示项目验收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项目单位持省级验收合格报告,提出拨付资金申请,经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级财政部门拨付剩余补贴资金。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实施工作,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成立“推进工作组”和“专家组”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和技术指导等工作,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严格项目实施。要加强对申报单位的资格审查和分类指导,重点对项目实施的合规性、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严格把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组织项目实施和项目验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将与项目相关的申报、审批、验收、评价等资料归档立卷。
(三)强化督导检查。要明确管理责任,加强项目督导检查,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建设符合项目要求;要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及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在项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解决,重大问题、共性问题上报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
(四)开展绩效评价。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将结合项目验收对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项目管理情况实施延伸绩效考核。各市对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最终成果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2014年12月5日前将项目总结、绩效考评报告(按照考评指标确定的考核内容编写,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上报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同时报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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