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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的有关规定
作者:共进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6/4 10:50:35  文章录入:zyc1212  责任编辑:liubiao
1、必须通过农业部兽药GMP验收
按照车间验收
2、兽药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兽药生产许可证证号格式:年号(4位数字)兽药生产证字+企业所在地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序号(2位数字)+企业序号(3位数字)
福建省序号:13,广东省序号:19
例如:(2006)兽药生产证字13005号
(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
--兽药类别简称:药物添加剂的类别简称为“兽药添字”;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等的类别简称为“兽药生字”;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杀虫剂和消毒剂等的类别简称为“兽药字”。
--年号用四位数字表示,即核发产品批准文号时的年份
--企业所在地省份序号用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由农业部规定并公告。
--企业序号按省排序,用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由农业部公告。
--兽药品种编号用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由农业部规定并公告。兽药品种编号是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重要组成部分。
示例:兽药字(2006)130052159,
兽药添字(2006)130051441  注:药物添加剂
兽药生字(2005)150131001
部分企业所在地省份序号:
北京 01;天津02;上海09;江苏10;浙江11;福建13;山东15;广东19;四川22
进口兽药证书格式示例:(2006)外兽药证字28号。
(三)兽药注册
依照法定程序,拟对上市销售的兽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系统评价,并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兽药临床或残留研究、生产兽药或者进口兽药决定的审批过程。
包括:新兽药注册、进口兽药注册、变更注册和进口兽药再注册
(四)标签和说明书管理
1、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后,方可使用。
2、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格式、内容应严格按照《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印制,除生产企业信息之外,不得出现“XX监制”、“XX研制”、“XX经销”、“XX合作”、“XX委托”、“XX推荐”等非生产企业的信息。
3、原料药与制剂标签内容不同,内包装标签与外标签包装内容不同;化药、中药与生物制品说明书内容不同
4、兽药标签或者说明书应该载明以下内容
(1)有关标识:“兽用”、 “外用药”、“专利标识” 、兽药GMP标识
(2)兽药名称:兽药通用名、商品名
(3)主要成分
(4)性状(说明书)
(5)药理作用(说明书)
(6)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
(7)用法与用量 
(8)含量/包装规格
(9)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证号
(10)不良反应(说明书)
(11)注意事项(说明书)
(12)停药期
(13)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
(14)贮藏
(15)外用杀虫药以及其它对人体或环境有毒有害的废弃包装的处理措施(说明书)
(16)生产企业信息等
(五)兽用生物制品的特殊管理
1、批签发管理。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批兽用生物制品,在出厂前应当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核对,并在必要时进行抽查检验;未经审查核对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2、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
3、重大动物疫病疫苗使用专用防伪标识。
(六)兽药广告的管理
利用重点媒介(见目录)发布的兽药广告,以及保护期内新兽药、境外生产的兽药的广告,需经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并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其它兽药广告需经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并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需在异地发布的兽药广告,须持所在地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的批准文件,经广告发布地的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换发广告发布地的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七)人用药品管理
1、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
2、禁止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人用药品没有动物的使用剂量、疗效、残留限量、停药期等数据。如果使用,由于剂量不准,造成疗效不确实,特别是造成兽药残留。另外,使用抗菌药,造成细菌耐药性问题,给人的疾病治疗带来影响。
(八)进口兽药管理制度。
    办法规定,进口兽用生物制品,境外企业不得直接销售,应当委托中国境内兽药经营企业作为代理商进行销售,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不得销售进口兽用生物制品。兽用生物制品以外的其他进口兽药,境外企业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境内兽药经营企业作为代理商销售。
(九)饲料药物添加剂管理
1、凡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一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
2、凡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预混剂或散剂,品种收载于《规范》附录二中),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兽药字”。
3、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十)兽药使用管理
1、兽药使用单位或个人应遵守农业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
遵守《兽药典兽药使用指南》(化学药品卷、生物制品卷)(2005年版)
遵守用药记录制度、休药期制度和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2、遵守禁用(限用)兽药规定
--农业部193号公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禁止29种兽药用于所有食品动物,限制8种兽药用于动物促生长剂。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76号公告公布了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40种药品和物质。
--农业部第560号公告《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增加了6个禁用种类作为193号公告的补充。(如万古霉素、抗病毒、卡巴氧等)
--喹乙醇禁用于家禽、鱼类和体重35千克以上的生猪。
 
使用违禁药品的后果、法律责任不同。两高司法解释: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禁用药的检测:可以在屠宰前或后检测
判定:无需定量,只要检出即可判定违法
允许使用的药品残留:限量标准
(十一)假兽药认定
《条例》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十二)劣兽药认定
《条例》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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