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业部网站公布了《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三部大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相关内容没有太大改变,但新法施行时间由5月1日更改为7月1日,相应旧法将同时废止。三部新法对多个饲料行业的常见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共六章26条。其中明确规定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值得注意的是,《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内容改动较大,新增了对定制产品批准文号管理。该办法共20条,规定每个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在生产前均应当取得相应的批准文号;企业分支机构生产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应当独立取得产品批准文号;企业取得产品批准文号后,产品质量标准中技术指标改变的,或者产品名称改变的应当重新办理产品批准文号。其中该法第四条明确规定,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为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定制产品的,定制产品可以不办理产品批准文号,但必须标明“定制产品”字样和定制企业的名称等内容,并且规定定制产品仅限于定制企业自用不得外供。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共24条,其中细化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评审的程序和规则,规定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采取评审会议的形式;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与研制者、生产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评审过程中,农业部可以组织对申请人的试验或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核查,或者对试验数据进行核查或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