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农业(农牧、畜牧水产)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场(区)规范化管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冀牧医(牧)函[2011]306号)要求,省局决定对“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场(区)规范化管理行动”进行阶段性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安排部署情况。市、县是否下发文件进行安排、部署;是否成立组织机构,明确责任科室;是否制定了本辖区、本部门的行动方案,并细化目标任务以及宣传发动和督导检查等情况。 (二)调查摸底情况。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对辖区内规模畜禽养殖场(区)进行了摸底调查,并按已备案和未备案分畜种登记造册;是否将各场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建设性意见进行分类归纳并存档备查;是否将整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养殖场(区),规定整改时限要求;是否按规定时限将《河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区)登记表》汇总上报省局。 (三)培训情况。市、县是否制定了培训计划,市局是否组成师资团对辖区内县级畜牧兽医业务骨干和乡镇畜牧兽医执法人员进行全覆盖培训;各县是否对辖区内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区)主要负责人、技术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全覆盖培训;培训教材、参加人员及有关资料是否存档备查。 二、检查方式与时间 本次检查采取各市自查与省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以市为单位,每市随机抽查2个县,每县随机抽查2个规模养殖场。2012年5月25前为各市、县自查阶段,各市自查结束后,省局进行督导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此次检查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真正把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场(区)规范化管理工作作为今年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实、抓好,抓出实效。 (二)突出重点。要通过此次检查活动,加强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区)规范化管理工作的调研与指导,探索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切实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场(区)规范化管理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三)及时总结。检查结束后,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并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改进意见。县局检查组要及时将检查情况通报养殖场并报市局备案;市局检查组要及时将检查情况通报县局并报省局备案,省局检查组将抽查情况及时通报各市。各市将检查情况于5月31日前报省局畜牧与草原处,同时发送电子版。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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