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农业部 文 号:农业部公告第442号 发布日期:2004-12-22 执行日期:2005-1-1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注册办法》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兽用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中兽药、天然药物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兽医诊断制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兽用消毒剂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兽药变更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和《进口兽药再注册申报资料项目》,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 一、注册分类 第一类国内外未上市销售的原料及其制剂。 1.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及其制剂; 2.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4.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原料及其制剂; 5.其它。 第二类国外已上市销售但在国内未上市销售的原料及其制剂。 第三类改变国内外已上市销售的原料及其制剂。 1.改变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 2.改变药物的成盐、成酯; 3.人用药物转为兽药。 第四类国内外未上市销售的制剂。 1.复方制剂,包括以西药为主的中、西兽药复方制剂; 2.单方制剂。 第五类国外已上市销售但在国内未上市销售的制剂。 1.复方制剂,包括以西药为主的中、西兽药复方制剂; 2.单方制剂。 二、注册资料项目 (一)综述资料 1.兽药名称。 2.证明性文件。 3.立题目的与依据。 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5.兽药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最新参考文献。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药学研究资料 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8.确证化学结构或者组份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9.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10.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11.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2.兽药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13.兽药标准品或对照物质的制备及考核材料。 14.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16.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17.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18.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药理研究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9.安全药理学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0.微生物敏感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1.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2.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3.亚慢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4.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5.生殖毒性试验(含致畸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6.慢性毒性(含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7.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等主要与局部、全身给药相关的特殊安全性试验资料。 (四)临床试验资料 28.国内外相关的临床试验资料综述。 29.临床试验批准文件,试验方案、临床试验资料。 30.靶动物安全性试验资料。 (五)残留试验资料 31.国内外残留试验资料综述。 32.残留检测方法及文献资料。 33.残留消除试验研究资料,包括试验方案。 (六)生态毒性试验资料 34.生态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三、注册资料项目说明 1.资料项目1兽药名称:包括通用名、化学名、英文名、汉语拼音,并注明其化学结构式、分子量、分子式等。新制定的名称,应当说明命名依据。 2.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 (1)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兽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提交申请新兽药注册的样品时应当提供样品制备车间的《兽药GMP证书》复印件; (2)申请的兽药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3)《兽药临床试验批准文件》; (4)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符合药用要求的证明性文件。 3.资料项目3立题目的与依据:包括国内外有关该兽药研发、上市销售现状及相关文献资料或者生产、使用情况的综述,复方制剂的组方依据等。 4.资料项目4对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包括申请人对主要研究结果进行的总结,并从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方面对所申报品种进行综合评价。 5.资料项目5兽药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最新参考文献:包括按农业部有关规定起草的说明书样稿、说明书各项内容的起草说明,相关最新文献或原发厂商最新版的正式说明书原文及中文译文。 6.资料项目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是指所申请兽药的药学研究(合成工艺、结构确证、剂型选择、处方筛选、质量研究和质量标准制定、稳定性研究等)的试验和国内外文献资料的综述。 7.资料项目9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包括工艺流程和化学反应式、起始原料和有机溶媒、反应条件(温度、压力、时间、催化剂等)和操作步骤、精制方法及主要理化常数,并注明投料量和收率以及工艺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夹杂的杂质或其他中间产物。 8.资料项目11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包括理化性质、纯度检查、溶出度、含量测定及方法学研究和验证等。 9.资料项目12兽药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中国兽药典》现行版的格式,并使用其术语和计量单位。所用试药、试液、缓冲液、滴定液等,应当采用《中国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品种及浓度,有不同的,应详细说明。兽药标准起草说明应当包括标准中控制项目的选定、方法选择、检查及纯度和限度范围等的制定依据。 10.资料项目13兽药标准物品或对照物质的制备及考核资料:提供标准物质或对照物质,并说明其来源、理化常数、纯度、含量及其测定方法和数据。 11.资料项目14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包括直接接触药物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共同进行的稳定性试验。 12.资料项目16样品的检验报告书:指申报样品的自检报告,应提供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 13.资料项目17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是指所申请兽药的药理毒理研究(包括药效学、作用机制、安全药理、毒理等)的试验和国内外文献资料的综述。 14.资料项目20微生物敏感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是指所申请的兽药为抗感染药物或抗球虫药物时,必须提供抗微生物或抗寄生虫药物对历史和现行临床分离的细菌和寄生虫的敏感性比较研究。 15.资料项目28国内外相关的临床试验资料综述:是指国内外有关该品种临床研究的文献、摘要及近期追踪报道的综述。 16.资料项目31国内外残留试验资料综述:是指研究申请的兽药或代谢物在给药动物组织是否产生残留,残留的程度和残留时间。该资料应说明兽药的残留标识物,残留靶组织,每日允许摄入量,最高残留限量,残留检测方法和休药期等。 17.资料项目33残留消除试验研究资料:是指通过研究申请的兽药在靶动物的体内消除过程,以确定是否在推荐的使用条件下在给药的动物组织中是否产生残留,并确定需要遵守的休药期。用于动物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的药物还应提供残留物对人肠道菌群丛的潜在作用,评价对食品加工业的影响。 18.资料项目34生态毒性试验资料:是指通过研究申请的兽药在靶动物体内的代谢和排泄情况,研究排出体外的兽药及代谢物在环境中的各种降解途径,对环境潜在的影响,并提出为减少这种影响而需要采取的必要预防措施。同时还需要提供盛装药物的容器、未使用完的药物或废弃物对环境、水生生物、植物和其它非靶动物的影响和有效的处理方法。 四、注册资料项目表及说明 (一)注册资料项目表 注:(1)“+”:指必须报送的资料; (2)“±”:指可以用文献综述代替试验资料; (3)“-”:指可以免报的资料; (4)“*”:按照说明的要求报送资料,如*4,指见说明之第4条。 (二)说明 1.申请用于食品动物的新兽药注册,按照《注册资料项目表》的要求报送资料项目,并按申报资料项目顺序排列;申请用于非食品动物的新兽药注册,可以免报资料项目31~33,资料项目34仅需提供盛装药物的容器、未使用完的药物或废弃物对环境、水生生物、植物和其它非靶动物的影响和有效的处理方法。 2.单独申请药物制剂,必须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销售发票、检验报告书、兽药标准等资料复印件。使用进口原料药的,应当提供《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或者《兽药注册证书》、检验报告书、兽药标准等复印件。所用原料药不具有兽药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或者《兽药注册证书》的,必须经农业部批准。 3.同一活性成份制成的小水针、粉针剂、大输液之间互相改变的兽药注册申请,应当由具备相应剂型生产范围的兽药生产企业申报。 4.下列新兽药应当报送致癌试验资料: (1)新兽药或其代谢产物的结构与已知致癌物质的结构相似的; (2)在长期毒性试验中发现有细胞毒作用或者对某些脏器、组织细胞生长有异常促进作用的; (3)致突变试验结果为阳性的。 5.属于注册分类一类的新药,可以在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过程中进行毒代动力学研究。 6.属于注册分类一类中3的兽药,应当报送消旋体与单一异构体比较的药效学、药代动力学和毒理学(一般为急性毒性)研究资料或者相关文献资料。在其消旋体安全范围较小、已有相关资料可能提示单一异构体的非预期毒性(与药理作用无关)明显增加时,还应当根据其临床疗程和剂量、适应症等因素综合考虑,提供单一异构体的重复给药毒性(一般为3个月以内)或者其他毒理研究资料(如生殖毒性)。 7.属于注册分类一类中4的兽药,如其组份中不含有本说明4所述物质,可以免报资料项目23~25。 8.属于注册分类三类的新兽药,应当提供与已上市销售药物比较的靶动物药代动力学、主要药效学、安全药理学和急性毒性试验资料,以反映改变前后的差异,必要时还应当提供重复给药毒性和其他药理毒理研究资料。如果改变后的此类药物已在国外上市销售,则按注册分类2的申报资料要求办理。 9.属于注册分类四~五类中的复方制剂,应当提供复方制剂的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安全药理研究的试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复方抗微生物药物的敏感性试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靶动物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 属于注册分类四~五类中的单方制剂,只须提供靶动物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 10.局部用药除按所属注册分类及项目报送相应资料外,应当报送资料项目27,必要时应当进行局部吸收试验。 11.速释、缓释、控释制剂应当同时提供与普通制剂比较的单次或者多次给药的靶动物药代动力学研究资料。 12.注册分类三类中3人用药物转兽用的,用于食品动物,需要提供残留检测方法、残留消除试验。 13.注册分类四、五用于食用动物的制剂,如果能进行生物等效试验,仅需制订残留检测方法,不需要进行残留消除试验;否则需要制订残留检测方法,并进行残留消除试验;复方制剂则应当建立复方中各有效成分残留的检测方法,并进行复方制剂残留消除试验。注册分类四、五中新的复方制剂,复方制剂中的多种成份药效、毒性、药代动力学相互影响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本附件未作要求。 五、临床试验要求 1.申请新兽药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新兽药的临床试验包括Ⅰ、Ⅱ和Ⅲ期临床试验。 Ⅰ期临床试验:其目的是观察靶动物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测定可以耐受的剂量范围,明确按照推荐的给药途径给药时适宜的安全范围和不能耐受的临床症状,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 Ⅱ期临床试验:其目的是初步评价兽药对靶动物目标适应症的防治作用和安全性,确定合理的给药剂量方案。此阶段的研究设计可以根据具体的研究目的,采用人工发病模型或自然病例,进行随机对照临床试验。 Ⅲ期临床试验:其目的是进一步验证兽药对靶动物目标适应症的防治作用和安全性,评价利益与风险关系,最终为兽药注册申请获得批准提供充分的依据。试验应为具有足够样本量的随机盲法对照试验。 2.临床试验的动物数应当符合统计学要求和最低动物数要求。各种临床试验的最低动物数(每个试验组)要求见具体试验指导原则。 3.属于注册分类二~三类的新兽药,应当进行靶动物药代动力学试验和临床试验。 4.属于注册分类四~五类的新兽药,临床试验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1)改变给药途径的新单方制剂,需进行靶动物的药代动力学和临床试验。 (2)仅改变已上市销售的兽药,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新单方制剂,按以下原则进行: 口服制剂可仅进行血药生物等效性试验; 难以进行血药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口服制剂,可进行临床生物等效性试验; 速释、缓释、控释制剂应当进行单次和多次给药的临床试验; 同一活性成份制成的小水针、粉针剂、大输液之间互相改变的兽药注册申请,给药途径和方法、剂量等与原剂型药物一致的,一般可以免临床试验。 (3)其他,应进行需进行靶动物的药代动力学和临床试验。 5.临床试验对照用兽药应当是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兽药。 六、残留试验要求 1.申请注册用于食用动物的兽药,应当进行残留试验。残留试验包括建立残留检测方法和确定休药期的残留消除试验。 2.在进行残留试验前,应根据实验动物的毒理学研究结果,确定最大无作用剂量,根据国际通行的规则制定出人每日允许摄入量,再分别计算出各种可食组织中的最高残留限量。 3.根据拟定的最高残留限量,研究建立相应的残留定性和定量检测方法。 4.根据临床试验确定的有效使用剂量,研究推荐剂量下兽药在靶动物组织中的代谢,以确定残留标示物和残留检测靶组织;研究在靶动物组织中的残留消除,以确定休药期。 5.残留消除试验的动物数应当符合统计学要求和最低动物数要求,残留消除试验的最低动物数(每个试验组)要求见具体试验指导原则。 七、进口注册资料和要求 (一)注册资料项目要求 1.申报资料按照化学药品《申报资料项目》要求报送。申请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销售的兽药,按照注册分类一类的规定报送资料;其他品种按照注册分类二类的规定报送资料。 2.资料项目5兽药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最新参考文献,尚需提供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核准的原文说明书,在生产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上市使用的说明书实样,并附中文译本。资料项目6尚需提供该兽药在生产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上市使用的包装、标签实样。 3.资料项目28应当报送该兽药在生产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为申请上市销售而进行的全部临床研究的资料。 4.资料项目31应当报送该兽药在生产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为申请上市销售而进行的全部残留研究的资料。 5.资料项目34应当报送该兽药在生产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为申请上市销售而进行的全部生态毒性研究的资料。 6.全部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附原文,原文非英文的资料应翻译成英文,原文和英文附后作为参考。中、英文译文应当与原文内容一致。 7.兽药标准的中文本,必须符合中国兽药标准的格式。 (二)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的要求和说明 1.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包括以下资料: (1)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允许兽药上市销售及该兽药生产企业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 申请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销售的药物,本证明文件可于完成在中国进行的临床研究后,与临床研究报告一并报送。 (2)由境外兽药生产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境外兽药生产企业委托中国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中国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2.说明: (1)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允许兽药上市销售及该兽药生产企业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统一格式。其他格式的文件,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及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认证。 (2)在一地完成制剂生产由另一地完成包装的,应当提供制剂厂和包装厂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该兽药生产企业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3)未在生产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获准上市销售的,可以提供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获准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并须经农业部兽医行政管理机关认可。但该兽药生产企业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须由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出具。 (4)原料药可提供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允许兽药上市销售及该兽药生产企业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三)在中国进行临床药效试验的要求 1.申请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销售的药物,应当按照注册分类1的规定进行临床试验。所申请的药物,应当是在国外已完成临床试验的兽药。 2.其他申请,应当按照注册分类二类的规定进行临床药效试验。 3.单独申请进口尚无中国兽药标准的原料药,应当使用其制剂进行临床药效试验。 (四)在中国进行残留试验的要求 1.申请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销售的兽药,应当按照注册分类一类的规定进行残留消除试验。所申请的兽药,应当是在国外已完成残留消除试验的兽药。 2.其他申请,应当按注册分类二类的规定进行残留消除试验。 3.单独申请进口尚无中国兽药标准的原料药,应当使用其制剂进行靶动物药代动力学和残留消除试验。 进口兽药再注册申报资料项目 一、证明性文件: 1.《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或者《兽药注册证书》原件及农业部批准有关变更注册批件的复印件; 2.兽药生产国或地区兽药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该兽药上市销售及该兽药生产企业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 3.兽药生产国或地区兽药管理机构允许兽药进行变更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 4.由境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5.境外制药厂商委托中国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中国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5年内在中国进口、销售情况的总结报告,对于不合格情况应当作出说明。 三、兽药进口销售5年来临床使用及不良反应情况的总结报告。 四、再注册兽药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提供相应资料或者说明: 1.需要进行Ⅳ期临床试验的,应当提供Ⅳ期临床试验总结报告; 2.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再注册批准文件中要求继续完成工作的,应当提供工作总结报告,并附相应资料。 五、提供兽药处方、生产工艺、兽药标准和检验方法。凡兽药处方、生产工艺、兽药标准和检验方法与上次注册内容有改变的,应当指出具体改变内容,并提供批准证明文件。并按照兽药变更注册事项中的相关要求提供资料,进行变更注册申请。 六、生产兽药制剂所用原料药的来源。改变原料药来源的,应当提供批准证明文件,并按照兽药变更注册事项中的相关要求提供资料,进行变更注册申请。 七、在中国市场销售兽药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 八、兽药生产国或地区兽药管理机构批准的现行说明书原文及其中文译本。如改变已批准的标签说明书中安全性内容或样式,应进行变更注册申请,并提供相应资料。 兽药变更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一、注册事项 (一)不需要进行审评的变更注册事项 1.变更进口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登记项目。 2.变更国内兽药生产企业名称。 3.变更进口兽药注册代理机构。 4.变更兽药商品名称。 5.变更兽药的包装规格。 6.修改兽药包装标签式样。 7.补充完善兽药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 8.改变兽药外观,但不改变兽药标准的。 9.兽药生产企业内部变更兽药生产场地。 10.根据国家兽药质量标准或者农业部的要求修改兽药说明书。 (二)需要进行审评的变更注册事项 11.增加靶动物。 12.增加兽药新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 13.变更兽药含量规格。 14.改变兽药生产工艺。 15.变更兽药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16.变更兽药制剂的原料药产地。 17.修改兽药注册标准。 18.改变进口兽药制剂的原料药产地。 19.变更兽药有效期。 20.变更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21.改变进口兽药的产地。 二、申报资料项目 1.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证明性文件: (1)申请人是兽药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供《兽药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兽药GMP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不是兽药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供其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由境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境外制药厂商委托中国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中国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对于不同申请事项,应当按照"申报资料项目表"要求分别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3)对于进口兽药,应当提交其生产国家或者地区兽药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兽药变更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其格式应当符合中药、天然药物、化学兽药、生物制品申报资料项目中对有关证明性文件的要求。 3.修订的兽药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4.修订的兽药包装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5.药学研究资料。 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7.临床研究资料:需要进行临床研究的,应当按照中药、天然药物、化学兽药、生物制品申报资料项目中的要求,在临床研究前后分别提交所需项目资料。要求提供临床研究资料,但不需要进行临床研究的,可提供有关的临床研究文献。 8.残留研究资料。 9.兽药实样。 三、申报资料项目表 注:*1.仅提供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告书。 "":见"注册事项、申报资料项目说明及有关要求"中对应编号。 四、注册事项、申报资料项目说明及有关要求 1.注册事项2,变更国内兽药生产企业名称,是指国内的兽药生产企业经批准变更企业名称以后,申请将其已注册的兽药生产企业名称作相应变更。 2.注册事项4,兽药商品名称仅适用于新化学兽药、新生物制品。 3.注册事项11,增加靶动物,仅适用于已批准生产该品种企业的补充申请。 4.注册事项12,增加兽药新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其药理毒理研究和临床研究应当按照下列进行: (1)增加新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需延长用药周期或者增加剂量者,应当提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一般药理研究的试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急性毒性试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长期毒性试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局部用药应当提供有关试验资料。并须进行临床试验; (2)增加新的适应症,国外已有同品种获准使用此适应症者,应当提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并须进行临床试验; (3)增加新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国内已有同品种获准使用此适应症者,须进行临床试验,或者进行以获准使用此适应症的同品种为对照的生物等效性试验。 5.注册事项12,增加兽药新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如果增加剂量,需进行残留研究。 6.注册事项13,变更兽药含量规格,如果改变用法用量或者适用人群,应当提供相应依据,必要时须进行临床研究。 7.注册事项14,改变兽药生产工艺的,其生产工艺的改变不应导致药用物质基础的改变,中药、生物制品必要时应当提供药效、急性毒性试验的对比试验资料,根据需要也可以要求进行临床试验。 8.注册事项16,改变国内生产兽药制剂的原料药产地,是指国内兽药生产企业改换其生产兽药制剂所用原料药的生产厂,该原料药必须具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并提供获得该原料药的合法性资料。 兽医诊断制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 一、注册分类 第一类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诊断制品。 第二类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诊断制品。 第三类与我国已批准上市销售的同类诊断制品相比,在敏感性、特异性等方面有根本改进的诊断制品。 二、注册资料项目 (一)一般资料 1.诊断制品的名称。 2.证明性文件。 3.制造及检验试行规程(草案)、质量标准及其起草说明,附各项主要检验的标准操作程序。 4.说明书、标签和包装设计样稿。 (二)生产用菌(毒、虫)种的研究资料 5.来源和特性。 6.种子批。 (三)生产用细胞的研究资料 7.来源和特性。 8.细胞库。 (四)主要原辅材料的来源、检验方法和标准、检验报告等。 (五)生产工艺研究资料 9.主要制造用材料、组分、配方、工艺流程等资料。 10.诊断制品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 (六)对照品(抗原、血清等)的制备、检验等研究资料 (七)制品的质量研究资料 11.成品检验方法的研究和验证资料。 12.诊断方法的建立和最适条件确定的研究资料。 13.用于实验室试验的制品生产和检验报告。 14.敏感性研究报告。 15.特异性研究报告。 16.至少3批诊断制品的批间和批内可重复性试验报告。 17.至少3批诊断制品的保存期试验报告。 18.符合率(与其他诊断方法的比较)试验报告。 19.人工接种动物的抗体(或抗原)消长规律的研究。 20.与已批准上市销售的同类诊断制品进行比较的研究。 21.用国际标准诊断试剂标化的研究。 (八)中间试制前的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九)中间试制报告 (十)临床试验报告 (十一)临床试验期间进行的有关改进工艺、完善质量标准等方面的工作总结及试验研究资料。 三、注册资料说明 (一)一般资料 1.诊断制品的名称包括通用名、英文名、汉语拼音和商品名。通用名应符合"兽用生物制品命名原则"的规定。必要时,应提出命名依据。 2.证明性文件包括: (1)申请人合法登记的证明文件、实验动物合格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2)申请的诊断制品或使用的配方、工艺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的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3)研究中使用了一类病原微生物的,应当提供批准进行有关实验室试验的批准性文件复印件; 3.制造及检验试行规程(草案)、质量标准,应参照有关要求进行书写。起草说明中应详细阐述各项主要标准的制定依据和国内外生产使用情况。各项检验的标准操作程序应详细并具有可操作性。 4.说明书、标签和包装设计样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书写和制作。 (二)生产用菌(毒、虫)种的研究资料 1.来源和特性:原种的代号、来源、历史,含量,血清学特性或特异性,纯粹或纯净性,毒力或安全性,细菌的形态、培养特性、生化特性等研究资料; 2.种子批:基础种子批建立的有关资料,包括传代方法、代次范围、制备、保存条件和时间、外源因子检测、鉴别检验、含量、血清学特性或特异性、纯粹或纯净性等。 (三)生产用细胞的研究资料 1.来源和特性:生产用细胞的代号、来源、历史(包括杂交瘤细胞株的建立、鉴定和传代等),主要生物学特性、外源因子检验等研究资料; 2.细胞库:主细胞库建库的有关资料,包括代次、制备、保存及生物学特性、外源因子检验等研究资料。 (四)主要原辅材料的来源、检验方法和标准、检验报告等。 对生产中使用的原辅材料,如国家标准中已经收载,则应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如国家标准中尚未收载,则建议采用相应的国际标准。 (五)生产工艺研究资料 1.细菌(病毒或寄生虫等)的接种量、培养或发酵条件、灭活或裂解工艺的条件(可能不适用); 2.活性物质的提取和纯化; 3.某些特殊原材料的制备(可能不适用); 4.灭活剂、灭活方法、灭活时间和灭活检验方法的研究(可能不适用); 5.制品的制备流程; 6.试剂盒的组装。 (六)对照品(抗原、血清等)的制备、检验等研究资料 应包括制品检验和制品使用过程中必须使用的对照品、参比品等的研究、制备和检验等资料。 (七)制品的质量研究资料 应包括用于各项实验室试验的制品批数、批号、批量,试验负责人和执行人,试验时间和地点,详细试验内容和结果。 (八)中间试制前的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应对中间试制前的各项试验内容进行简要而系统的总结。 (九)中间试制报告 中间试制报告应由中间试制单位出具,应包括: 1.中间试制的生产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试制时间和地点; 2.生产产品的批数(连续5~10批)、批号、批量; 3.每批中间试制产品的详细生产和检验报告; 4.中间试制中发现的问题等。 (十)临床试验报告 应按照有关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详细报告已经进行的临床试验的详细情况。临床试验中使用的制品数量应不少于1000头(只、羽、尾)份。 四、进口注册资料项目及其说明 (一)进口注册资料项目 1.一般资料。 (1)证明性文件; (2)生产纲要、质量标准,附各项主要检验的标准操作程序; (3)说明书、标签和包装设计样稿。 2.生产用菌(毒、虫)种的研究资料。 3.生产用细胞的研究资料。 4.主要原辅材料的来源、检验方法和标准、检验报告等。 5.生产工艺研究资料。 6.对照品(抗原、血清等)的制备、检验等研究资料。 7.制品的质量研究资料。 8.至少3批产品的生产和检验报告。 9.临床试验报告。 (二)进口注册资料的说明 1.申请进口注册时,应报送资料项目1~9。 2.证明性文件包括: (1)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政府和有关机构签发的企业注册证、产品许可证、GMP合格证复印件和产品自由销售证明。上述文件必须经公证或认证后,再经中国使领馆确认; (2)由境外企业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3)由境外企业委托中国代理机构代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及其公证文件,中国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请的制品或使用的处方、工艺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5)该制品在其他国家注册情况的说明,并提供证明性文件或注册编号。 3.用于申请进口注册的试验数据,应为申报单位在中国境外获得的试验数据。未经许可,不得为进口注册在中国境内进行试验。 4.全部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附原文,原文非英文的资料应翻译成英文,原文和英文附后作为参考。中、英文译文应当与原文内容一致。 5.进口注册申报资料的其他要求与国内新制品申报资料的相应要求一致。 兽用消毒剂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 一、注册分类 第一类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兽用消毒剂。 1.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天然物质中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3.新的复方消毒剂。 第二类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兽用消毒剂。 1.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天然物质中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3.新的复方消毒剂。 第三类改变已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处方、剂型等的消毒剂。 二、注册资料项目 (一)综述资料 1.消毒剂名称。 2.证明性文件。 3.立题目的与依据。 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5.消毒剂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最新参考文献。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药学研究资料 7.消毒剂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8.确证化学结构或者组份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9.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0.兽药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提供兽药标准品或对照物质。 11.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12.样品的理化指标检验报告书。 13.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4.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 (三)毒理研究资料 15.毒理研究综述资料及文献资料。 16.急性毒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7.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8.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9.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0.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1.过敏性(局部和全身)和局部(皮肤、粘膜等)刺激性等主要与局部消毒相关的特殊安全性试验研究及文献资料。 22.复方消毒剂中多种成份消毒效果、毒性相互影响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四)消毒试验和残留研究资料 23.样品杀灭微生物效果试验资料。 24.环境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5.残留研究资料。 三、注册资料项目说明 1.消毒剂分为环境消毒剂和带畜消毒剂。环境消毒剂不需要提供资料项目25。 2.资料项目1兽用消毒剂名称:包括通用名、化学名、英文名、汉语拼音,并注明其化学结构式、分子量、分子式等。新制定的名称,应当说明命名依据。 3.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 (1)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复印件; (2)申请的消毒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4.资料项目3立题目的与依据:包括国内外有关该消毒剂研发、使用及相关文献资料或者生产、使用情况的综述。 5.资料项目4对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包括申请人对主要研究结果进行的总结,并从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方面对所申报品种进行综合评价。 6.资料项目5消毒剂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最新参考文献:包括按农业部有关规定起草的说明书样稿、说明书各项内容的起草说明,相关最新文献或原发明厂商最新版的正式说明书原文及中文译文。 7.资料项目7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包括工艺流程和化学反应式、起始原料和有机溶媒、反应条件(温度、压力、时间、催化剂等)和操作步骤、精制方法及主要理化常数,并注明投料量和收率以及工艺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夹杂的杂质或其他中间产物。制剂应提供消毒剂的配方和依据。 8.资料项目9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包括理化性质、纯度检查、含量测定及方法学研究和验证等。 9.资料项目10兽药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物质或对照物质: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中国兽药典》现行版的格式,并使用其术语和计量单位。所用试药、试液、缓冲液、滴定液等,应当采用《中国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品种及浓度,有不同的,应详细说明。提供的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另附资料,说明其来源、理化常数、纯度、含量及其测定方法和数据。兽药标准起草说明应当包括标准中控制项目的选定、方法选择、检查及纯度和限度范围等的制定依据。 10.资料项目12样品理化的指标检验报告书:指申报样品的检验报告,包括有效成分含量测定结果,pH值测定结果,化学稳定性检测结果,金属腐蚀性检测结果。 11.资料项目13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包括采用直接接触药物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共同进行的定性试验。 12.资料项目15~20消毒剂毒理学安全性试验资料:参照《消毒剂鉴定技术指导原则》。包括(1)急性经口毒性试验,(2)急性吸入毒性试验,(3)急性皮肤刺激试验,(4)急性眼刺激试验,(5)皮肤变态反应试验,(6)亚急性毒性试验资料,(7)致突变试验,(8)亚慢性毒性试验,(9)致畸试验,(10)慢性毒性试验,(11)致癌试验。 13.资料项目23样品杀灭微生物效果试验资料:包括(1)实验室微生物杀灭效果试验资料,(2)各种因素(如温度、pH值、有机物等)对微生物杀灭效果影响试验资料,(3)生物稳定性试验资料,(4)现场试验资料和模拟现场试验资料,(5)能量试验资料。 14.资料项目24环境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是指申请药物对环境、水生生物、植物和其它非靶动物的影响。 15.资料项目25残留研究资料;是指用于食品动物或带畜消毒的消毒剂在给药动物组织中是否产生残留,残留的程度和残留时间。应说明兽药的残留标识物,残留靶组织,每日允许摄入量,最高残留限量。同时应注明在推荐的使用条件下在给药的动物组织中是否产生残留,并确定需要遵守的休药期,及残留检测方法。 四、注册资料项目表及说明 (一)注册资料项目表 注:(1)"+":指必须报送的资料; (2)"±":指可以用文献综述代替试验资料; (3)"-":指可以免报的资料; (4)"*":按照说明的要求报送资料,如*5,指见说明之第5条。 (二)说明 1.消毒剂分环境消毒剂和食品动物体表或带畜消毒剂,它们的注册分类相同。 2.按申报资料项目顺序排列,申请注册环境用新消毒剂,按照《申报资料项目表》的要求报送资料项目1~20、22~24;申请注册用于食品动物体表消毒或带畜消毒的消毒剂,应提供资料项目1~25。 3.单独申请制剂,必须提供消毒剂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销售发票、检验报告书、兽药标准等资料复印件。使用进口原料药的,应当提供《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或者《兽药注册证书》、检验报告、兽药标准等复印件。 4.属注册分类1、2中"新的复方消毒剂",应当报送资料项目22。 5.局部用药除按所属注册分类及项目报送相应资料外,应当报送资料项目21,同时应提供局部刺激性试验。 五、进口注册资料的要求 (一)注册项目资料要求 1.申报资料按照消毒剂《申报资料项目》要求报送。不受理未在国外获准上市销售的消毒剂的申请;其他品种的申请按照注册分类2的规定报送资料。 2.资料项目5消毒剂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最新参考文献,尚需提供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机构核准的原文说明书,在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上市使用的说明书实样,并附中文译本。资料项目6尚需提供该消毒剂在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上市使用的包装、标签实样。 3.资料项目24应当报送该兽药在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为申请上市销售而进行的全部环境毒性研究的资料。 4.全部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附原文,原文非英文的资料应翻译成英文,原文和英文附后作为参考。中、英文译文应当与原文内容一致。 5.兽药质量标准的中文版,必须符合中国兽药标准的格式。 (二)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的要求和说明 1.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包括以下资料: (1)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消毒剂上市销售及该兽药生产企业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 (2)由境外生产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境外生产企业委托中国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中国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的消毒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2.说明: (1)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消毒剂上市销售及该兽药生产企业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统一格式。其他格式的文件,必须经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及驻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中国使领馆认证; (2)在一地完成制剂生产由另一地完成包装的,应当提供制剂厂和包装厂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兽药生产企业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3)未在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获准上市销售的,可以提供在其他国家(地区)获准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但须经农业部认可。但该兽药生产企业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由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机构出具; (4)原料药可提供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消毒剂上市销售及该兽药生产企业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中兽药、天然药物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 一、注册分类及说明 (一)注册分类 第一类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原药及其制剂。 1.从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 2.来源于植物、动物、矿物等药用物质及其制剂; 3.中药材代用品。 第二类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部位及其制剂。 1.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制成的制剂; 2.从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制成的制剂。 第三类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 1.传统中兽药复方制剂; 2.现代中兽药复方制剂,包括以中药为主的中西兽药复方制剂; 3.兽用天然药物复方制剂; 4.由中药、天然药物制成的注射剂。 第四类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产品的制剂。 1.改变剂型的制剂; 2.改变工艺的制剂。 (二)说明 1.第一类1是指兽药国家标准中未收载的从中药、天然药物中得到的未经过化学修饰的单一成份及其制剂。 2.第一类2是指未被兽药国家标准收载的中药材及天然药物制成的兽用制剂。 3.第一类3是指用来代替中药材某些功能的药用物质,包括: (1)已被兽药国家标准收载的中药材; (2)未被兽药国家标准收载的药用物质。 4.第二类1是指具有兽药国家标准的中药材原动、植物新的药用部位制成的制剂。 5.第二类2是指从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一类或数类成份制成的制剂。 6.第三类1传统中兽药复方制剂是指中兽医理论下组方,功能主治用传统的中医理论表述,传统工艺制成的复方制剂。 7.第三类2现代中兽药复方制剂是指中兽医理论下组方,包括中兽医理论下使用非传统药材,功能主治与中兽医理论相关,工艺不做要求。 8.第三类3兽用天然药物复方制剂传统中兽药复方制剂是指不按中兽医理论组方制成的制剂。 9.第三类4包括水针、粉针之间的相互改变及其他剂型改成的注射剂。 10.第四类1是指在给药途径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剂型的制剂。 11.第四类2包括: (1)工艺有质的改变的制剂; (2)工艺无质的改变的制剂。 工艺有质的改变主要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改变提取溶媒、纯化工艺或其他制备工艺条件等,使提取物的成份发生较大变化。 二、注册资料项目 (一)综述资料 1.兽药名称。 2.证明性文件。 3.立题目的与依据。 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5.兽药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最新参考文献。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药学研究资料 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8.药材来源及鉴定依据。 9.药材生态环境、生长特征、形态描述、栽培或培植(培育)技术、产地加工和炮制方法等。 10.药材性状、组织特征、理化鉴别等研究资料(方法、数据、图片和结论)及文献资料。 11.提供植、矿物标本,植物标本应当包括花、果实、种子等。 12.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辅料来源及质量标准。 13.确证化学结构或组分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4.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兽药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提供兽药标准物质的有关资料。 16.样品及检验报告书。 17.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8.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19.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20.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1.安全药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2.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3.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4.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5.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6.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7.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等主要与局部、全身给药相关的特殊安全性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 (四)临床研究资料 28.临床研究资料综述。 29.临床研究计划与研究方案。 30.临床研究及试验报告。 31.靶动物药代动力学和残留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三、注册资料项目说明 1.资料项目1兽药名称包括:兽药的中文名、汉语拼音、英文名、及命名依据。 2.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包括: (1)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复印件。申请新兽药注册时应当提供样品制备车间的《兽药GMP证书》复印件; (2)申请的兽药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情况说明,以及对他人的已有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3)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研制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 (4)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应符合药用包装材料的有关规定。 如为进口申请,还应提供: (1)生产国家(地区)兽药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申请的该兽药上市销售及该兽药生产企业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出口国物种主管当局同意出口的证明; (2)由境外生产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境外生产企业委托中国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以及中国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安全性试验资料应当提供相应的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证明文件;临床及其他试验用样品应当提供相应的药品或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证明文件。 3.资料项目3立题目的与依据:中药材、天然药物应当提供有关古、现代文献资料综述。 中兽药、天然药物制剂应当提供处方来源和选题依据,有关传统中兽医或中医理论、古籍文献资料、国内外研究现状或生产、使用情况的综述,以及对该品种创新性、可行性等的分析,包括和已有兽药国家标准的同类品种的比较(具体要求另行制定)。 4.资料项目4对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包括申请人对主要研究结果进行的总结,及从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方面对所申报品种进行的综合评价。 5.资料项目5兽药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最新参考文献:包括按有关规定起草的兽药说明书样稿、说明书各项内容的起草说明、有关安全性和有效性等方面的最新文献。 6.资料项目16样品的检验报告是指对申报样品的自检报告。报送资料时应提供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及样品。 7.进口申请提供的生产国家(地区)政府证明文件及全部技术资料应当是中文本并附原文;其中质量标准的中文本必须按《中国兽药典》标准规定的格式整理报送。 8.由于新兽药品种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申报时,应当结合具体品种的特点进行必要的相应研究。如果申请减免试验,应当充分说明理由。 四、注册资料项目表及说明 (一)中兽药、天然药物注册资料项目表 注:"+":指必须报送的资料; "±":指可以用文献综述代替试验研究的资料; "-":指可以免报的资料; "?":按照说明的要求报送的资料,如?7,指见说明之第7条; "26":与已知致癌物质有关、代谢产物与已知致癌物质相似的新兽药,在长期毒性试验中发现有细胞毒作用或对某些脏器、组织细胞有异常显著促进作用的新兽药,致突变试验阳性的新兽药,均需报送致癌试验资料; "▲":具有兽药国家标准的中药材、天然药物(除"#"所标示的情况外)可以不提供,否则必须提供资料。 (二)说明 1.申请新兽药注册,按照《注册资料项目表》的要求报送资料项目1~31的资料。 2.中药材的代用品如果未被兽药国家标准收载,除按注册分类第一类2的要求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当与被替代药材进行药效、毒理的对比试验,并通过相关制剂进行临床等效性研究;中药材的代用品如果已被兽药国家标准收载,应当通过相关制剂进行临床等效性研究。中药材的代用品获得批准后,申请使用该代用品的制剂应当按补充申请办理,但应严格限定在被批准的可替代的功能范围内。如果代用品为单一成份,应当提供动物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用于食品动物时应当提供残留试验资料,并制定休药期。 3.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制剂,其单一成份的含量应当占总提取物的90%以上,固体制剂同时还需提供溶出度的试验资料。 4.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制成的制剂,其有效部位的含量应占总提取物的50%以上。有效部位的制剂除按要求提供申报资料外,尚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报资料项目第12项中需提供有效部位筛选的研究资料或文献资料;申报资料项目第13项中需提供有效部位主要化学成份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包括与含量测定有关的对照品的相关资料); (2)由数类成份组成的有效部位,应当测定每类成份的含量,并对每类成份中的代表成份进行含量测定且规定下限(对有毒性的成份增加上限控制)。 申请由同类成份组成的有效部位制成的制剂,如其中含有已上市销售的从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成份,且功能主治相同,则应当与该有效成份进行药效学及其他方面的比较,以证明其优势和特点。 5.传统中兽药复方制剂,处方中药材必须具有兽药国家标准,并且该制剂的主治病证在国家中成药标准中没有收载,可免做药效、毒理研究。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要做毒理试验:①含有兽药国家标准中标示有毒性(剧毒或有毒)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毒性的药材;②含有十八反、十九畏的配伍禁忌。 6.现代中兽药复方制剂,处方中使用的药用物质应当具有兽药国家标准,如果处方中含有无兽药国家标准的药用物质,应当参照注册分类中第一类2的要求提供临床前的相应申报资料;如果处方中含有天然药物、有效成份或化学药品,则应当对上述药用物质在药理、毒理方面的相互作用(增效、减毒或互补作用)进行相应的研究;如处方中含有化学药品并用于食品动物时应当提供残留试验资料,并制定休药期。 7.兽用天然药物复方制剂应当提供多组分药效、毒理相互影响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处方中如果含有无兽药国家标准的药用物质,还应当参照注册分类中第一类2的要求提供临床前的相应申报资料。 8.进口中兽药、天然药物制剂按注册分类中的相应要求提供申报资料。 9.局部用药的制剂尚须报送局部用药毒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0.中兽药、天然药物注射剂的主要成份应当基本清楚。鉴于对中兽药、天然药物注射剂安全性和质量控制复杂性的考虑,对其技术要求另行制定。 11.改变剂型应当说明新制剂的优势和特点。新制剂的适应症原则上应当同原制剂。其中某些适应症疗效不明显或无法通过药效或临床试验证实的,应当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料。 改变剂型或改变生产工艺时,如果生产工艺有质的改变,申报资料应当提供新制剂与原制剂在制备工艺、剂型、质量标准、稳定性、药效学、临床等方面的对比试验及毒理学的研究资料。 改变剂型或改变生产工艺时,如果生产工艺无质的改变,可减免药理、毒理和临床的申报资料。 改变工艺的制剂,仅限于有该品种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申报,其中工艺无质的改变,按照补充申请办理。 12.按新兽药申请的药物应当按照兽药临床试验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临床试验。 13.中药材代用品的功能替代研究应当从兽药国家标准中选取能够充分反映被代用药材功效特征的中兽药制剂作为对照药进行比较研究,每个功效或适应症需经过两种以上中药制剂进行验证。 14.改变给药途径、改变剂型或者工艺有质的改变的制剂。 (1)应当根据兽药的特点,设计不同目的的临床试验; (2)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兽药,可以免临床试验; (3)缓释、控释制剂,应当进行动物药代动力学研究和临床试验。临床前研究工作应当包括缓释、控释制剂与其普通制剂在药学和生物学方面的比较研究,以提示此类制剂特殊释放的特点。 兽用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 第一部分 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 一、新制品注册分类 第一类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品。 第二类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品。 第三类对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品使用的菌(毒、虫)株、抗原、主要原材料或生产工艺等有根本改变的制品。 1.已在国内上市销售但采用新的菌(毒、虫)株生产的制品; 2.已在国内上市销售但保护性抗原谱、DNA、多肽序列等不同的制品; 3.已在国内上市销售但表达体系或细胞基质不同的制品; 4.由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非纯化或全细胞(细菌、病毒等)疫苗改为纯化或组份疫苗; 5.采用国内已上市销售的疫苗制备的联苗; 6.已在国内上市销售但改变靶动物、给药途径、剂型、免疫剂量的疫苗; 7.已在国内上市销售但改变佐剂、保护剂或其他重要生产工艺的疫苗。 二、新制品注册资料项目 (一)一般资料 1.生物制品的名称。 2.证明性文件。 3.制造及检验试行规程(草案)、质量标准及其起草说明,附各项主要检验的标准操作程序。 4.说明书、标签和包装设计样稿。 (二)生产与检验用菌(毒、虫)种的研究资料 5.生产用菌(毒、虫)种来源和特性。 6.生产用菌(毒、虫)种种子批建立的有关资料。 7.生产用菌(毒、虫)种基础种子的全面鉴定报告。 8.生产用菌(毒、虫)种最高代次范围及其依据。 9.检验用强毒株代号和来源。 10.检验用强毒株纯净、毒力、含量测定、血清学鉴定等试验的详细方法和结果。 (三)生产用细胞的研究资料 11.来源和特性:生产用细胞的代号、来源、历史(包括细胞系的建立、鉴定和传代等),主要生物学特性、核型分析等研究资料。 12.细胞库:生产用细胞原始细胞库、基础细胞库建库的有关资料,包括各细胞库的代次、制备、保存及生物学特性、核型分析、外源因子检验、致癌/致肿瘤试验等。 13.代次范围及其依据。 (四)主要原辅材料选择的研究资料 14.来源、检验方法和标准、检验报告等。 (五)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 15.主要制造用材料、组分、配方、工艺流程等。 16.制造用动物或细胞的主要标准。 17.构建的病毒或载体的主要性能指标(稳定性、生物安全)。 18.疫苗原液生产工艺的研究。 (六)产品的质量研究资料 19.成品检验方法的研究及其验证资料。 20.与同类制品的比较研究报告。 21.用于实验室试验的产品检验报告。 22.实验室产品的安全性研究报告。 23.实验室产品的效力研究报告。 24.至少3批产品的稳定性(保存期)试验报告。 (七)中间试制研究资料 25.由中间试制单位出具的中间试制报告。 (八)临床试验研究资料 26.临床试验研究资料。 27.临床试验期间进行的有关改进工艺、完善质量标准等方面的工作总结及试验研究资料。 三、新制品注册资料的说明 (一)一般资料 1.新制品的名称包括通用名、英文名、汉语拼音和商品名。通用名应符合"兽用生物制品命名原则"的规定。必要时,应提出命名依据。 2.证明性文件包括: (1)申请人合法登记的证明文件、中间试制单位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合格证》、基因工程产品的安全审批书、实验动物合格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临床试验批准文件等证件的复印件; (2)申请的新制品或使用的配方、工艺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的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3)研究中使用了一类病原微生物的,应当提供批准进行有关实验室试验的批准性文件复印件; (4)直接接触制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3.制造及检验试行规程(草案)、质量标准,应参照有关要求进行书写。起草说明中应详细阐述各项主要标准的制定依据和国内外生产使用情况。各项检验的标准操作程序应详细并具有可操作性。 4.说明书、标签和包装设计样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书写和制作。 (二)生产与检验用菌(毒、虫)种的研究资料 1.生产用菌(毒、虫)种来源和特性:原种的代号、来源、历史(包括分离、鉴定、选育或构建过程等),感染滴度,血清学特性或特异性,细菌的形态、培养特性、生化特性,病毒对细胞的适应性等研究资料。 2.生产用菌(毒、虫)种种子批:生产用菌(毒、虫)种原始种子批、基础种子批建立的有关资料,包括各种子批的传代方法、数量、代次、制备、保存方法。 3.生产用菌(毒、虫)种基础种子的全面鉴定报告(附各项检验的详细方法),包括:外源因子检测、鉴别检验、感染滴度、免疫原性、血清学特性或特异性、纯粹或纯净性、毒力稳定性、安全性、免疫抑制特性等。 4.检验用强毒株包括试行规程(草案)中规定的强毒株以及研制过程中使用的各个强毒株。对已有国家标准强毒株的,应使用国家标准强毒株。 (三)生产用菌(毒、虫)种和生产用细胞研究资料的免报 细菌类疫苗一般可免报资料项目11、12、13。DNA疫苗和合成肽疫苗一般可免报资料项目5、6、7、8和11、12、13。 (四)主要原辅材料选择的研究资料 对生产中使用的原辅材料,如国家标准中已经收载,则应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如国家标准中尚未收载,则建议采用相应的国际标准。生源材料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料。 (五)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 资料项目18中应包括优化生产工艺的主要技术参数: 1.细菌(病毒或寄生虫等)的接种量、培养或发酵条件、灭活或裂解工艺的条件(可能不适用); 2.活性物质的提取和纯化; 3.对动物体有潜在毒性物质的去除(可能不适用); 4.联苗中各活性组份的配比和抗原相容性研究资料; 5.乳化工艺研究(可能不适用); 6.灭活剂、灭活方法、灭活时间和灭活检验方法的研究(可能不适用)。 (六)产品的质量研究资料 1.资料项目20仅适用于第三类制品。根据(毒、虫)株、抗原、主要原材料或生产工艺改变的不同情况,可能包括下列各项中的一项或数项中部分或全部内容: (1)与原制品的安全性、效力、免疫期、保存期比较研究报告; (2)与已上市销售的其他同类疫苗的安全性、效力、免疫期、保存期比较研究报告; (3)联苗与各单苗的效力、保存期比较研究报告。 2.资料项目22应包括: (1)用于实验室安全试验的实验室产品的批数、批号、批量,试验负责人和执行人,试验时间和地点,主要试验内容和结果; (2)对非靶动物、非使用日龄动物的安全试验(可能不适用); (3)疫苗的水平传播试验(可能不适用); (4)对最小使用日龄靶动物、各种接种途径的一次单剂量接种的安全试验; (5)对靶动物单剂量重复接种的安全性; (6)至少3批制品对靶动物一次超剂量接种的安全性; (7)对怀孕动物的安全性(可能不适用); (8)疫苗接种对靶动物免疫学功能的影响(可能不适用); (9)对靶动物生产性能的影响(可能不适用); (10)根据疫苗的使用动物种群、疫苗特点、免疫剂量、免疫程序等,提供有关的制品毒性试验研究资料。必要时提供休药期的试验报告。 3.资料项目23应包括: (1)用于实验室效力试验的实验室产品的批数、批号、批量,试验负责人和执行人,试验时间和地点,主要试验内容和结果; (2)至少3批制品通过每种接种途径对每种靶动物接种的效力试验; (3)抗原含量与靶动物免疫攻毒保护结果相关性的研究(可能不适用); (4)血清学效力检验与靶动物免疫攻毒保护结果相关性的研究(可能不适用); (5)实验动物效力检验与靶动物效力检验结果相关性的研究(可能不适用); (6)不同血清型或亚型间的交叉保护试验研究(可能不适用); (7)免疫持续期试验; (8)子代通过母源抗体获得被动免疫力的效力和免疫期试验(可能不适用); (9)接种后动物体内抗体消长规律的研究; (10)免疫接种程序的研究资料。 (七)中间试制报告 中间试制报告应由中间试制单位出具,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中间试制的生产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试制时间和地点; 2.生产产品的批数(连续5~10批)、批号、批量; 3.每批中间试制产品的详细生产和检验报告; 4.中间试制中发现的问题等。 (八)临床试验研究资料 1.应按照有关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出拟进行的临床试验的详细方案,并报告已经进行的临床试验的详细 况。 2.临床试验中应使用至少3批经检验合格的中间试制产品进行较大范围、不同品种的使用对象动物试验,进一步观察制品的安全性和效力。 3.临床试验中每种靶动物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注:(1)第一类制品的临床试验动物数量应加倍; (2)数量较少、饲养分散的特殊动物的数量可酌情减少; (3)大动物系指牛、马、骡、驴、骆驼等; (4)中小动物系指猪、羊、犬、狐、鹿、麝、兔、猪、貂、獭等; (5)禽类系指鸡、鸭、鹅、鸽等。 四、新制品注册资料项目表 注:"+":指必须报送的资料。 五、进口注册资料的项目及其说明 (一)进口注册的申报资料项目 1.一般资料。 (1)生物制品名称; (2)证明性文件; (3)生产纲要、质量标准,附各项主要检验的标准操作程序; (4)说明书、标签和包装设计样稿。 2.生产用菌(毒、虫)种的研究资料。 3.检验用强毒株的研究资料。 4.生产用细胞的研究资料。 5.主要原辅材料的来源、检验方法和标准、检验报告等。生源材料符合有关规定的资料。 6.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 7.产品的质量研究资料。 8.至少3批产品的生产和检验报告。 9.临床试验报告。 (二)进口注册资料的说明 1.申请进口注册时,应报送资料项目1~9。 2.证明性文件包括: (1)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政府和有关机构签发的企业注册证、产品许可证、GMP合格证复印件和产品自由销售证明。上述文件必须经公证或认证后,再经中国使领馆确认; (2)由境外企业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3)由境外企业委托中国代理机构代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及其公证文件,中国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请的制品或使用的处方、工艺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5)该制品在其他国家注册情况的说明,并提供证明性文件或注册编号。 3.用于申请进口注册的试验数据,应为申报单位在中国境外获得的试验数据。未经许可,不得为进口注册在中国境内进行试验。 4.全部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附原文,原文非英文的资料应翻译成英文,原文和英文附后作为参考。中、英文译文应当与原文内容一致。 5.进口注册资料的其他要求与国内新制品注册资料的相应要求一致。 第二部分 治疗用兽用生物制品 一、新制品注册分类 第一类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品。 第二类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品。 第三类对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品使用的菌(毒、虫)株、抗原、主要原材料或生产工艺等有根本改变的制品。 1.已在国内上市销售但采用新的菌(毒、虫)株、抗原或工艺生产的血清或抗体; 2.已在国内上市销售但采用新的杂交瘤细胞株生产的单克隆抗体; 3.已在国内上市销售但采用新的方法生产的干扰素; 4.已在国内上市销售但使用新的菌株生产的微生态制剂; 5.已在国内上市销售但改变靶动物、给药途径、剂型的制品。 注:通过免疫学方法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制品,亦作为治疗用兽用生物制品管理。 二、新制品注册资料项目 (一)一般资料 1.生物制品的名称。 2.证明性文件。 3.制造及检验试行规程(草案)、质量标准及其起草说明,附各项主要检验的标准操作程序。 4.说明书、标签和包装设计样稿。 (二)生产用原材料研究资料 5.生产用动物、生物组织或细胞、原料血浆的来源、收集及质量控制等研究资料。 6.生产用细胞的来源、构建(或筛选)过程及鉴定等研究资料。 7.菌(毒、虫)种、细胞种子库的建立、检验、保存及传代稳定性资料。 8.生产用其它原材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三)检验用强毒株的研究资料 9.代号和来源。 10.纯净、毒力、含量测定、血清学鉴定等试验的详细方法和结果。 (四)生产工艺研究资料 11.原液或原料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 12.制品配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 13.辅料的来源和质量标准。 (五)制品质量研究资料 14.成品检验方法的研究及其验证资料。 15.与同类制品的比较研究报告。 16.用于实验室试验的产品检验报告。 17.至少3批实验室产品的安全性研究报告。 18.至少3批实验室产品的疗效研究报告。 19.至少3批产品的稳定性(保存期)试验报告。 (七)中间试制报告 20.由中间试制单位出具的中间试制报告。 (八)临床试验研究资料 21.临床试验研究资料。 22.临床试验期间进行的有关改进工艺、完善质量标准等方面的工作总结及试验研究资料。 三、新制品注册资料的说明 (一)一般资料 1.新制品的名称包括通用名、英文名、汉语拼音和商品名。通用名应符合"兽用生物制品命名原则"的规定。必要时,应提出命名依据。 2.证明性文件包括: (1)申请人合法登记的证明文件、中间试制单位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基因工程产品的安全审批书、实验动物合格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2)申请的新制品或使用的配方、工艺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的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3)研究中使用了一类病原微生物的,应当提供批准进行有关实验室试验的批准性文件复印件; (4)直接接触制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3.制造及检验试行规程(草案)、质量标准,应参照有关要求进行书写。起草说明中应详细阐述各项主要标准的制定依据和国内外生产使用情况。各项检验的标准操作程序应详细并具有可操作性。 4.说明书、标签和包装设计样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书写和制作。 (二)生产用原材料研究资料 制品的生产中涉及到菌(毒、虫)种或细胞株时,则应按照"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申报资料中的有关要求提交生产用菌(毒、虫)种或生产用细胞的研究资料。 (三)检验用强毒株的研究资料 检验用强毒株包括试行规程(草案)中规定的强毒株以及研制过程中使用的各个强毒株。对已有国家标准强毒株的,应使用国家标准强毒株。 (四)原液或原料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 1.细菌(病毒或寄生虫等)的接种量、培养或发酵条件、灭活或裂解工艺的条件(可能不适用)。 2.活性物质的提取和纯化。 3.制品中可能存在对动物有潜在毒性的物质时,应提供生产工艺去除效果的验证资料,制定产品中的限量标准并提供依据。 4.各活性组份的配比和相容性研究资料。 (五)辅料的来源和质量标准 对生产中使用的辅料,如国家标准中已经收载,则应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如国家标准中尚未收载,则建议采用相应的国际标准。 (六)制品质量研究资料 1.资料项目15仅适用于第三类制品。根据(毒、虫)株、抗原、细胞、主要原材料或生产工艺改变的不同情况,可能包括下列各项中的一项或数项中部分或全部内容: (1)与原制品的安全性、疗效等的比较研究报告; (2)与已上市销售的其他同类制品的安全性、疗效等的比较研究报告。 2.资料项目17应包括: (1)用于实验室安全试验的实验室产品的批数、批号、批量,试验负责人和执行人,试验时间和地点,主要试验内容和结果; (2)对最小使用日龄靶动物、各种使用途径的一次单剂量使用的安全试验; (3)对靶动物单剂量重复使用的安全性; (4)至少3批产品对靶动物一次超剂量使用的安全性; (5)对怀孕动物的安全性(可能不适用); (6)根据制品的使用动物种群、制品特点、使用剂量、使用程序等,提供有关的毒性试验研究资料。 3.资料项目18应包括: (1)用于实验室疗效试验的实验室产品的批数、批号、批量,试验负责人和执行人,试验时间和地点,主要试验内容和结果; (2)至少3批产品通过每种使用途径对每种靶动物使用的疗效试验; (3)使用程序的研究资料。 (七)中间试制报告 中间试制报告应由中间试制单位出具,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中间试制的生产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试制时间和地点; 2.生产产品的批数(连续5~10批)、批号、批量; 3.每批中间试制产品的详细生产和检验报告; 4.中间试制中发现的问题等。 (八)临床试验研究资料 1.应按照有关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出拟进行的临床试验的详细方案,并报告已经进行的临床试验的详细情况; 2.临床试验中应使用至少3批经检验合格的中间试制产品进行较大范围、不同品种的使用对象动物试验,进一步观察制品的安全性和效力; 3.临床试验中每种靶动物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注:(1)第一类制品的临床试验动物数量应加倍; (2)数量较少、饲养分散的特殊动物的数量可酌情减少; (3)大动物系指牛、马、骡、驴、骆驼等; (4)中小动物系指猪、羊、犬、狐、鹿、麝、兔、猪、貂、獭等; (5)禽类系指鸡、鸭、鹅、鸽等。 四、新制品注册资料项目表 注:"+":指必须报送的资料。 五、进口注册资料项目及其说明 (一)进口注册的申报资料项目 1.一般资料。 (1)生物制品的名称; (2)证明性文件; (3)生产纲要、质量标准,附各项主要检验的标准操作程序; (4)说明书、标签和包装设计样稿。 2.生产用原材料研究资料。 3.检验用强毒株的研究资料。 4.原液或原料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 5.制品配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辅料的来源和质量标准。 6.制品质量研究资料。 7.至少3批产品的生产和检验报告。 8.临床试验报告。 (二)进口注册资料的说明 1.申请进口注册时,应报送资料项目1~8。 2.证明性文件包括: (1)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政府和有关机构签发的企业注册证、产品许可证、GMP合格证复印件和产品自由销售证明。上述文件必须经公证或认证后,再经中国使领馆确认; (2)由境外企业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3)由境外企业委托中国代理机构代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及其公证文件,中国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请的制品或使用的处方、工艺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5)该制品在其他国家注册情况的说明,并提供证明性文件或注册编号。 3.用于申请进口注册的试验数据,应为申报单位在中国境外获得的试验数据。未经许可,不得为进口注册在中国境内进行试验。 4.全部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附原文,原文非英文的资料应翻译成英文,原文和英文附后作为参考。中、英文译文应当与原文内容一致。 5.进口注册资料的其他要求与国内制品申报资料的相应要求一致。 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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