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添加剂应遵循的原则:
1、感观要求: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嗅、味和组织形态特征,无异味、异嗅。 2、饲料中使用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是取得饲料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
3、产蛋期及开产前;周鸡饲料中不应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中草药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4、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GB 13078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5、饲料中使用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性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是附录A所规定的品种和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新饲料添加剂。
6、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遵照产品饲料标签所规定的用法、用量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