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4日,农业部分别下第1950号公告和农办医[2013]31号规范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
发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实验结果表明,H7N9 禽流感病毒对家禽属低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有关规定,现将H7N9 禽流感调整为按二类动物疫病管理。原农业部第 1919 号公告废止。
农业部农办医[2013]31号文,关于做好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说: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发生以来,农业部和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有序应对,及时采取措施,防控工作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效,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总体形势趋缓,家禽产业发展在遭受严重冲击后开始趋于好转。下一步,要统筹做好科学防控和稳定家禽产业发展两方面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监测预警。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继续开展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采样监测,并纳入禽流感常规监测工作。对H7N9禽流感阳性结果继续实行快报制度。目前已检测到阳性样品的省份,监测工作应侧重于中小规模的养殖场和多种禽类混养的养殖村;未检测到阳性的省份,监测工作应侧重于活禽交易市场和屠宰场。一旦检测到H7亚型禽流感病毒,按农业部H7N9禽流感应急处置指南严格处置并及时做好阳性样品的追踪调查工作。
二、关于养殖场防疫管理。要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指导家禽养殖场加强防疫综合管理,重点做好圈舍场地、饲料运输车辆等设施设备的清洗消毒,提高养殖场生物安全水平,防止病毒从活禽市场和环境向养殖场传播。要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H7亚型禽流感疫苗的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依法查处。
三、关于调运检疫监管。对出现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的,以及动物、环境样品中检测到病毒的省份,暂停商品代出栏上市活禽跨省调运。种禽种雏和商品代雏禽跨省调运前,货主凭养殖场H7N9禽流感实验室检测合格报告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调运的禽按照规程进行正常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允许全国范围内流通。
四、关于信息发布与宣传。继续坚持“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按程序向社会发布信息。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经检疫合格、从正规市场和超市购买的禽产品是安全的,可以放心食用,积极引导公众科学消费、健康消费,消除恐慌心理,提振消费信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