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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制度应用于食品安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网采编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12/15 11:01:18  文章录入:玉蝴蝶之痛  责任编辑:hanliu
食品安全问题,关乎我们的人身安全,倘若不加以约束就等于纵容不法分子,谋财害命。食品安全大过天。针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存在的违法问题,日前,广西再下一剂“猛药”。
  
  记者昨日从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出台。广西将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及时发布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有效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促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提高我区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出台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了14种食品违法行为,食品生产、销售及经营企业,如果触犯这些规定,将被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予以“特别照顾”。
  
  据介绍,对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再次被列入“黑名单”或者在“黑名单”期间整改不力的,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予以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14条食品安全“高压线”
  
  一是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是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是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是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
  
  五是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许可标志、编号或者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是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连续2次不合格的;
  
  九是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十是拒不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的;
  
  十一是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
  
  十二是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
  
  十三是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十四是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其他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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