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全省现代畜牧业发展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对全市兽药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兽药经营秩序,提高兽药使用单位安全用药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农业部和省政府的安排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突出整治重点、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思路,紧紧围绕兽药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监管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秩序,提高安全用药水平,有效遏制非法销售假劣兽药和违规用药行为,为现代畜牧业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是落实《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河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3月1日起依法取缔非兽药GSP企业;二是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兽药和经销、使用假劣兽药行为;三是监督和指导兽药经营企业按照兽药GSP要求进行质量管理,兽药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兽药采购、使用等相关制度、记录和档案。 三、检查方法与内容 市局每季度、各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每个月开展一次兽药质量安全执法检查活动。必要时,市局将抽调各县(市)区兽药执法人员组织开展异地执法检查活动,对兽药经营企业实施全面检查,兽药使用单位的检查将以县为单位随机抽取3-5个。各县(市)区对辖区内的兽药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检查达到100%,并配合省、市局的检查抽样工作。 (一)兽药经营环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3月1日起依法取缔辖区内非兽药GSP企业,吊销其兽药经营许可证,并加大对无证经营兽药行为的查处力度。已经通过GSP验收的经营单位重点检查:1、是否存在违法销售禁用兽药、原料药、假劣兽药及人用药品和其他化合物行为;2、是否存在违法销售兽用生物制品行为;3、是否代理销售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未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或未按规定完成批签发手续的进口兽药;4、是否规范填写各项记录;5、是否存在张贴、散发未经审批和擅自更改审批内容的兽药广告和虚假宣传品等行为。 (二)动物诊疗机构。1、是否有严格的购药用药制度和记录,并建立相关档案。包括供应商资质审核、兽药质量评估、兽药采购与使用的名称、生产厂家、批准文号、批号、规格、数量等;2、是否有违法使用违禁药物、假劣兽药、人用药品和其他化合物行为;3、是否按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三)养殖场(区)。1、药房是否存有非法渠道采购的兽用生物制品、假劣兽药、违禁药物、原料药和人用药品等;2、兽药采购和使用制度、档案是否健全,购药用药记录是否完整;3、是否存在违法销售用药期、休药期内畜禽及其产品行为;4、驻场兽医用药是否规范;5、是否存在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用抗菌药物及奶牛用激素、不执行休药期等滥用抗生素和激素的违法行为。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2月)。按照省局有关要求和统一部署,制定并印发《唐山市规范兽药经营使用行动方案》,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定各阶段工作重点和工作任务。 (二)组织实施(3月-7月)。各县(市)区要依据本方案要求全面开展检查活动。市局将组织人员进行随机检查,对于走过场的,市局将责令延长行动时间直至达标。 (三)情况汇总(8月)。全市将规范兽药生产经营使用检查活动实施月信息报送制度。各县(市)区要明确专人,分别于每月底将本单位组织开展检查工作突出成效、好的做法和经验,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局。4月10日、5月10日前向市局报送上月行动进展情况。8月20日前将行动工作总结和《规范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行动汇总表》报市局医政药政处。 五、总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市局由副局长张玉果同志负总责,市局医政药政处负责全市执法检查工作的综合协调、信息汇总上报等工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全市执法检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各地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保障规范行动取得实效。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普及法律法规和安全用药知识,特别要宣传农业部第193号公告和第560公告、实施兽药GSP的关键措施、动物饲养场兽药使用安全管理的措施等相关内容,让广大经营使用者了解法律赋予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加强对兽药经营单位质量负责人的培训,确保《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落到实处。 (三)规范程序,严格执法。对被检查单位要有现场检查记录(附表二),存在问题要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各县(市)区要及时将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报告汇总后报市局。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要依法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