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名称 |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
饲料生产许可证 |
审批类型 |
审 核 |
审批
依据 |
依据名称、文号、
发文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27号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01年11月29日发布)第十条 。 |
条款内容 |
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 |
申请条件 |
具有与所生产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相适应的人员、生产场地、设备、质量检验、管理制度及环境要求等条件。 |
审批程序 |
1、生产企业填报《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报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2、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组织评审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考察。3、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填写《审核表》报农业部审批。4、农业部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合格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定期公告。5、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
审批需提供材料 |
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执行标准,厂区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相关证明等材料。 |
审批方式 |
农业部组织专家会议研究审批 |
承诺审批时限 |
省饲料办对申报材料审核合格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评审组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核,考核合格的,在10个工作日内,报农业部审批。 |
收费依据、
标准 |
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主办单位 |
河北省畜牧兽医局
饲料处 |
协办单位 |
无 |
主办单位职责 |
审核申报材料、组织现场考核 |
协办单位职责 |
无 |
办理结果表现形式 |
文件、网上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