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农业农村部、财政部4月28日就对在处理动物疫病过程中强制销毁的动物产品、物品给予补助事项,发布《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强制销毁补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过程中强制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给予补助。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和范围
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过程中,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强制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所有者给予补偿。
销毁的动物产品是指被动物疫病污染或可能被污染、存在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的猪肉、牛肉、羊肉、禽肉、马肉等肉类,鸡蛋等蛋类,牛奶等奶类。销毁的相关物品是指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未拆包装的成品饲料。
涉及的动物疫病包括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和马传贫等。
二、补助标准
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标准原则上根据销毁产品的重量、不超过国家统计局或行业统计该年度市场价格的70%测算。
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补助比例参照《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7〕35号,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强制扑杀的补助比例执行,并实行总额上限管理。
三、有关要求
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3月1日至当年2月底期间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种类、重量等信息,作为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强制销毁补助经费的测算依据。
经费使用、监管、绩效考核等要求参照《意见》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