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全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工作方案(2018—2020年)》(发改办农经〔2017〕1352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201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继续支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建设。 一、项目实施范围 项目县需在全国畜牧大县名单内(其中生猪大县以财政部2018年下达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县级区域为准),优先选择猪牛养殖量较大的县。项目县名额分配为:河南9个,湖南、四川各8个,山东7个,河北、内蒙古、安徽、江西、湖北、广东各4个,辽宁、重庆、云南各3个,黑龙江、大连、青岛、广西各2个,山西、吉林、福建、贵州、陕西、甘肃、青海、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各1个。 二、中央资金补助标准 各县中央资金补助上限根据猪当量确定(按2017年底生猪、牛存栏量折算猪当量),猪当量为50万头以下的项目县,累计补助上限为3000万元;猪当量为51—70万头的项目县,累计补助上限为3700万元;猪当量为71—99万头的项目县,累计补助上限为4500万元;猪当量为100万头以上的项目县,累计补助上限为6000万元。 三、重点支持内容 中央投资重点支持内容包括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等环节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县根据现有基础条件,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确定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规模养殖场的粪污处理利用设施建设、粪污处理配套设施改造升级,区域性粪污集中处理中心建设,大型沼气工程建设等,具体内容及支持主体要求按《工作方案》执行。 四、其他要求 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积极争取项目县政府的重视,指导项目县确定适宜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支持第三方集中处理企业建设的,要优先安排项目用地。要明确粪污资源化利用出路,提前做好种养双方对接,保证农用有机肥就近就地还田利用,协调沼气发电上网和生物天然气销售渠道等。要指导项目县政府调动有关部门力量,建立规模养殖场污染监管制度,加强粪肥还田利用技术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