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目标
通过项目实施,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包括其控股子公司)为农户(包括家庭农场)提供贷款担保,帮助农户解决农业生产资金不足问题,完善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和农业生产发展,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项目安排坚持效益优先、突出重点、集中扶持、科学公正的原则。
二、项目内容和资金使用方向
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为农户发展农业生产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给予奖励。奖励的金额按照2013年6月—2014年5月期间,农户银行账户实际到账资金的2%计算,且这期间,获得龙头企业担保的所有农户银行账户实际到账资金总额不得低于500万元。每个龙头企业申请的奖励资金最多不超过100万元。这期间,担保农户户数最多、担保费用和贷款利率低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可以依次优先申报该项目。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请的奖励资金要继续用于为农户提供贷款担保等服务农户的相关工作。
三、实施区域和实施方式
(一)根据各地已上报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贷款担保情况,同时兼顾东中西部和产业平衡等因素,优先在发展基础比较好的省份实施2015年农业产业化项目。各有关省(区、市)按照项目指南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申报的企业数量最多不超过6个。
(二)申报项目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向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包括:《农业产业化项目申报书》(格式见附件6—1)、《企业为农户提供贷款担保情况明细表》(格式见附件6—2),并准备好贷款担保合同等实物材料以备抽查。
(三)对申报项目的每个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组织抽查的农户不少于5户,重点检查企业、农户、银行之间的担保合同、贷款合同,以及农户个人信用报告反映的贷款情况等是否与附件6—2的情况一致(凭农户的书面授权材料、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征信分中心查询农户个人信用报告)。经抽查没问题的,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应在当地省级农业信息网上公示拟申报企业有关情况(格式见附件6—3),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农业部。
四、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材料包括:《农业产业化项目申报书》、《企业为农户提供贷款担保情况明细表》、《农业产业化项目汇总表》和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抽查的实物材料(含担保合同、贷款合同、农户个人信用报告)。涉及龙头企业控股子公司的,申报材料还要对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作出详细说明。上述材料与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的正式申报文件各1份,应于11月7日前寄送到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各项目申报单位和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在农业部“农业财政项目管理系统”报送电子版材料,确保电子材料的内容与纸质材料一致。
(二)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对项目的申报情况负责。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实施农业产业化项目的所有原始凭证要保留3年以上,以备核查。农业部将根据《企业为农户提供贷款担保情况明细表》等材料组织抽查,对弄虚作假的,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已经下达的项目资金要追回,所在省(区、市)取消3年内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申报资格。
(三)项目资金下达后,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要按照项目资金下达文件、项目申报书和有关财务制度要求,认真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完成后,要向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检查申请。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后,要将结果报送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另外任务类项目由有关单位按照以往惯例和2015年工作计划直接向农业部申报,项目申报书参照附件6—1格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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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康志华,010—591931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