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金融支持畜牧业发展创新试点项目简介
一、项目设立依据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4年畜牧发展扶持资金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4]60号)。
二、基本原则
以对养殖企业的金融贷款进行贴息为突破口,引导和带动金融资本支持畜牧业发展。
三、项目内容
(一)资金安排。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贷款利息、保险费、担保费等融资成本综合补贴,其中用于贷款贴息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70%,用于扶持肉牛、肉羊养殖的贴息资金原则上不低于贴息资金的70%。
(二)贷款用途。主要用于养殖场户新增加的规模化养殖场建设、种畜禽、架子畜购买、繁育与养殖、饲草、饲料采购等方面的支出。
(三)扶持对象。主要扶持肉牛基础母牛存栏10头以上或架子牛(育肥牛)年出栏20头以上、肉羊基础母羊存栏100只以上或肉羊年出栏20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户和规模化养殖企业,兼顾其他畜禽养殖场户和养殖企业。
规模养殖场户和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在农牧部门进行了养殖备案,生产经营正常,无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档案管理规范;发展前景好、财务状况优良、偿债资金有保障。
四、贷款事宜
(一)贷款额度。一般单个场户和企业最高500万(含500万元)。
(二)贷款期限。单笔贷款期限一般为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三)贷款担保。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和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通过担保公司、资产抵押、联保、国家合法保险公司的贷款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取得贷款。也可由市、县统一设定风险补偿金给予担保。
(四)补贴方式。原则上实行贷款养殖场户和企业先行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后发放补贴的“先行偿付”方式。
(五)放贷时限。试点市、县原则上应在收到省拨款资金9个月内,协调金融机构根据补贴总额发放相应额度贷款。
五、扶持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和企业,在金融部门获得贷款时发生的担保费、保险费、贷款利息等融资成本进行一揽子综合补贴,补贴标准控制在总成本的50%以内。单个主体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