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
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设区市、直管县环境保护局,财政局:
为加快我省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促进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合理安排使用2013年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根据《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2〕601号)和《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13年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财建〔2012〕736号)要求,结合当前我省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际及主要污染物减排形势和任务,现就申报2013年专项资金项目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按照《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专项资金支持以下项目:
(一)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包括以污染负荷削减和水质改善为目的的水质净化和水生态修复项目、农村污染治理项目、历史遗留工矿及场地污染治理修复项目等。
(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项目。包括水源保护区内城镇与农田径流(排污沟)污染控制、水体内源控制、流动源治理等污染源控制项目;水源地生态修复项目;水源地事故点风险防范设施建设等。
(三)工业污染防治项目。包括工业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工业企业特征污染物处理、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工业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工业企业中水回用项目、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等。
(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项目。包括规模以上畜禽粪污减量化、资源化及污染治理项目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方式必须符合减排要求。
优先支持列入《河北省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重污染河流流域内污染治理项目。
二、项目要求
(一)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好。已经完成立项、可研、土地、规划、开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已开始实施或已具备实施条件。
(二)项目投资合理。
(三)按国家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已编制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复。
(四)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五)项目承担单位(如果是排污单位)近三年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和恶意偷排行为,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六)项目责任主体为企业的,项目承担单位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已经使用中央基建投资、中央财政其他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再支持。
各设区市按所辖县(市、区)个数(不含直管县)的80%申报;直管县每县限报一个项目;新老“双三十”节能减排示范县限报两个项目;既是直管县又是“双三十”节能减排示范县的,限报两个项目。超过规定申报数额的项目,按项目申报文件所列先后顺序,在项目接收时直接剔除。
三、项目申报材料要求及程序
(一)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申请报告、《2013年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2013年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基本信息表》、《2013年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申报表》,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可研报告及批复、环境影响评价书(表)及批复,土地、规划、开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工程进度安排、资金筹措承诺及证明材料,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例如项目原环保审批手续、排污许可证、排污费缴纳情况等)。项目单位应在资金申请报告中附“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说明”。
申报材料要求编制规范,内容真实、齐全,印刷清楚,重要材料加盖相关部门公章印记。材料依顺序胶装整齐,书脊标注项目名称。
(二)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由所在地设区市、直管县环保局、财政局联合向省环保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附《2013年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直管县所申报项目须经设区市环保局备审盖章。
(三)各设区市、直管县环保局、财政局务必于2013年5月10日前(联合行文),以纸质和电子版两种形式将申报材料报送省环保厅两份、省财政厅一份。项目申报材料按规定时间一次报送齐全,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四)各设区市、直管县环保局、财政局要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查,逐个出具初审意见并盖章。对违反规定申报、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联系人:省环保厅规划财务处 解立虎
联系电话:0311-87908557
E-mail:ghcwc310@126.com
联系人: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王宁宁
联系电话:0311-66651298
E-mail:winnie801123@126.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