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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申报指南           ★★★
河北省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申报指南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4-16 9:24:43

     本申报指南为2014年河北省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申报指南,预计2015年此项目申报指南变化也不会太大,因此本申报指南参考意义很大,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可以根据申报指南提早做好申报准备。

一、项目申报条件要求

(一)申报区域及范围。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重点支持各畜种主产区、中心城市周边及距中心城市相对较近的优势产区,在项目选择上鼓励集中连片,大力推进畜禽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力求通过几年扶持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相对集中的生产基地。重点扶持畜禽标准化、规模化养殖,主要支持畜种有生猪、蛋鸡、肉鸡、肉牛和肉羊。肉牛、肉羊项目优先支持饲养母畜的标准化养殖场。

    (二)申报对象及标准。重点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规模养殖场和畜禽集中饲养的农民合作社。科研、技术推广等事业单位不能作为补助对象。

    各畜种规模养殖场需达到以下标准:

    1.猪。年出栏5000-9999头规模场,每个场补助资金50万元;年出栏10000-50000头规模场,每个场补助资金100万元;

    2.蛋鸡。存栏10000-49999只规模场,每个场补助资金25万元;存栏50000-100000只规模场,每个场补助资金50万元;

    3.肉鸡。年出栏50000-99999只规模场,每个场补助资金25万元;年出栏100000-1000000只规模场,每个场补助资金50万元;

    4.肉牛。年出栏100-2000头规模场,每个场补助资金25万元;

5.肉羊。年出栏300-3000只规模场,每个场补助资金25万元。

(三)申报建设内容。补助资金要优先安排规模场改扩建,主要用于五个方面:一是改良畜禽品种。更新品种或选购高产优质高效的种畜禽,进行品种改良。二是改善生产设施。对圈舍进行改扩建和标准化升级改造,水电路的改造,完善设施配备,改善畜禽生产环境。半牧区结合自身特点,对牧场棚舍、草场围栏、饲草料基地、青贮窖、储草棚、机井、农机库等设施设备进行完善。三是改善质量安全监管条件。改善兽医室、防疫消毒室等设施设备条件,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提高养殖环境条件,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以及畜禽及其产品的安全生产监管设施设备。四是推广健康养殖技术。为提高养殖场建设效益,规范养殖场建设,改善养殖环境,推广自动饲喂技术,温度、湿度、光照等环境控制技术,引进及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新技术。五是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优先支持按照循环农业的发展要求,完善粪污储存、输送设施设备,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采用粪污处理技术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实现粪污无害化处理。

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在上述内容中自主选择。尤其是要将粪污无害化处理做为提升标准化水平的关键环节。

    二、申报单位的确立及补助方式

(一)筛选确立申报单位。各设区市及省直管县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通过电视、网络、报刊以及张榜公布等形式公开政策内容、项目申报条件要求、补助标准和补助范围等。组织本辖区(含省财政直管县)进行申报,确定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规模养殖场和相关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申报,填写项目申报书,明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具体实施的内容。

各设区市及省直管县要成立专家组,制定项目申报单位审核标准,对申报单位所上报项目申报书进行评审筛选,承建单位为农业专业合作社的要提供合作社营业执照、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入社证明等相关资料;承建单位为企业的要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证明、土地使用合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承建单位为规模养殖场的要提供法人证明、土地使用合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确定后进行公示(企业要单独排列,具体格式见附件6-16-2),并在公示中明确各项目单位的建设内容和进度安排,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同时注意保存公示证据,并报省局备案。公示无异议后,项目单位要签订《2014年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单位承诺书》(附件8),承诺保证不使用违禁添加剂及药品。各设区市及省直管县要填报《2014年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场承担单位汇总表(市级)》(附件3),务于2014915日前报送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同时上报本辖区项目实施方案和申报文件的纸质和电子文档。

(二)确定实施重点。各设区市及省直管县农业(畜牧)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在实施区域范围内,优先扶持列入我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区和链条经济的县(市、区),列入示范区的县(市、区)蛋鸡、肉鸡项目不得低于2个;优先安排国家级和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2012年、2013年已享受过国家扶持“菜篮子”畜产品生产项目的规模化养殖场,今年不再重复安排。

(三)补助方式。该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方式,各设区市及省直管县要成立验收专家组,对本辖区内项目单位进行验收,项目建设内容必须在20141115全部完成。同时,项目单位要编写总结和自验报告,各设区市及省直管县要于1131前完成本辖区全部项目的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项目验收结束后,要将验收结果进行第二次公示(格式见附件7-17-2),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同时注意保存公示证据并报省级备案。20141210日前将本辖区的项目管理考核自评得分表和具体项目技术考核得分表报省级,由财政部门及时拨付项目资金。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项目抽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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