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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的通知           ★★★
关于申报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财政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4-2 9:01:39
关于申报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的通知

国农办[2015]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规定,现就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以下简称“贷款贴息项目”)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围绕打造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带和融合农村一二三产业,改革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方式,将“后选项后结算”的贷款贴息方式调整为“先选项后结算”,逐步加大贷款贴息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撬动更多银行贷款支持现代农业建设,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二、贷款贴息的范围

  贷款贴息范围为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级”)农发机构贷款贴息项目计划的各类经营主体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贴息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三、贷款贴息的资金安排和贴息率

  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各省原则上参照2015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指标安排贷款贴息资金,在2016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中列支。省级财政应安排一定量资金用于贷款贴息。

  贷款贴息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如申报项目的实际贷款利率低于确定的基准利率,则按实际发生的贷款利率贴息。

  四、贷款贴息项目的选定

  各省级农发机构指导各市级、县级农发机构确定本地区优势特色产业,编制贷款贴息项目计划;审批和确定本省2015年贷款贴息项目计划。各县级农发机构原则上在本地区优势特色产业范围内选择项目。

  鼓励各有关金融机构在本省农发机构确定的各地区优势特色产业范围内确定贴息贷款项目,直接向省级或同级农发机构推荐。

  五、贷款贴息项目的审核及备案

  各省级农发机构要按照相关政策和本通知要求,对申报的贷款贴息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重点包括:一是项目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范围和重点,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提升农业竞争力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二是项目申报单位为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拟在2015年度申请贷款的农业经营主体;三是项目申报单位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四是项目申报单位贴息贷款额度的合理性;五是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等。

  省级农发机构应于2015年6月底前将确定的贷款贴息项目计划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备案材料包括:贷款贴息项目计划备案文件、项目备案汇总表(附件1)。

  六、贴息资金的结算

  项目单位在2016年4月底前凭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等材料,向所在地农发机构提出贴息资金申请。经初审后,逐级报省级农发机构。

  省级农发机构须在2016年5月底前,对贴息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贷款是否用于已备案的贷款贴息项目;二是贷款时间、贴息期限是否符合规定;三是贴息金额计算是否准确;四是贴息资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

  省级农发机构应于2016年6月底前将本省贴息资金审核报告和审核汇总表(附件2)上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据此拨付财政贴息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不予贴息:贷款为委托贷款以及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股权等投资的;提供虚假贷款贴息申报材料的。

  七、其他事宜

  1. 各省级农发机构要加强与当地金融机构的合作,可通过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等部门协调当地金融机构,宣传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贴息政策,发挥主导作用,及时将确定的2015年贷款贴息项目清单提供有关金融机构,引导更多的金融机构支持农业综合开发,切实解决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各类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

  2. 各省级农发机构贷款贴息项目计划编制质量以及贴息资金审核报告等有关材料的报送情况,将纳入工作质量考评范围予以考核。

  3. 单个项目的贷款额度、连续支持年限等由各省级农发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4. 对贷款贴息沿续项目在2014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可继续给予财政补贴,从2015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中安排。各省级农发机构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批复,于2015年4月底前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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