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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农政策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基础母牛扩群工作的通知           ★★★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基础母牛扩群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农业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7-23 8:50:54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促进肉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畜牧发展扶持资金”,支持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工作。为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实施成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政策项目实施,调动地方母牛饲养积极性,增加基础母牛数量,推进母牛适度规模养殖,逐步解决基础母牛存栏持续下降、架子牛供给不足等发展瓶颈问题,为增加牛肉市场供给提供基础支撑。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区域
在肉牛基础母牛存栏3万头以上的母牛养殖大县实施,优先选择肉牛良种补贴项目县。项目省(区、市,以下简称项目省)可根据当地肉牛基础母牛养殖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项目县养殖规模标准。牧区县不列入实施范围。
  (二)补助对象
  1. 项目县内肉牛基础母牛存栏10头以上(含10头)的养殖场(含种牛场)、养殖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母牛要求集中饲养);
  2. 项目省肉牛基础母牛存栏500头以上的大型肉牛养殖企业。
  项目省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补助对象养殖规模标准。补助对象应在人员、饲养管理技术、圈舍、防疫、粪污处理利用等方面具备开展母牛扩群的基础条件。
  (三)补助品种
  地方黄牛品种、经国家审定的肉牛培育品种和批准引进的肉牛品种,包括乳肉兼用牛品种和开展杂交生产的杂种母牛,不包括牦牛、水牛品种。
  基础母牛指具备繁殖能力的成年母牛(原则上应达到18月龄以上),不包括后备母牛。
  (四)补助方式
  采取“先增后补”的方式,实行母牛存栏定主体,新增犊牛定资金。新增犊牛应为自有母牛或外购母牛所产后代,外购犊牛不计入新增犊牛范围。
  (五)补助标准
  项目省根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结合符合条件补助对象情况,分档确定补助标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与基础母牛饲养有关的饲草料购买,圈舍、青贮窖、人工草地等设施建设和改造,防疫、佩戴电子耳标以及政策宣传、数量核查、建档立卡等方面的支出。
  三、实施程序
  (一)基础母牛核查。现场核查基础母牛存栏数据,要求统一佩戴耳标、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做到“纸质文件留档、电子文件管理”。核查工作在省级实施方案下达后一个月内完成。
  (二)确定补助对象。地方畜牧兽医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本着“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确定补助对象。县级畜牧兽医部门要与补助对象签订母牛扩群增量目标考核任务书。补助对象确定后,项目县畜牧兽医部门要将本地区补助对象基础母牛现场核查数据和拟增量数据(附件1)报送省级畜牧兽医部门,省级畜牧兽医部门汇总后于9月15日前报农业部备案。
  (三)新增犊牛核查。新增犊牛核查要将基础母牛人工授精配种记录与初生犊牛基础信息相结合,做到新增犊牛档案信息齐全、真实性有据可查、核查结果对外公示。今年是项目实施第一年,实施期间为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
  (四)拨付补助资金。项目县财政部门要根据新增犊牛核定结果,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补助对象。存栏500头以上的基础母牛大型养殖企业补助工作,由省级畜牧兽医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项目管理实施实行“四到省”,即将补助资金切块到省、目标任务落实到省、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管理责任明确到省。省级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实施方案,落实管理措施,强化过程督导,严格资金监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请于2014年8月15日前将省级实施方案和资金分配方案报送农业部、财政部备案,同时报送母牛养殖大县基础母牛数据统计表(附件2),并于2015年6月底前将项目实施总结报送农业部、财政部。
  (二)强化项目管理。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督促项目县切实抓好母牛登记、繁殖配种、新增犊牛核查、补助对象公示四个关口,同时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开展母牛、犊牛饲养技术培训,切实提高母牛养殖水平。
  (三)强化资金监管。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畜牧兽医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对资金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要收回补助资金;对虚报、多报数据等行为,经查实后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取消有关县项目资格。
  农业部、财政部将对项目省政策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基础母牛扩群增量效果等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2015年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附件:1.项目补助对象基础母牛数据汇总表
         2.母牛养殖大县基础母牛数据统计表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7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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