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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农政策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产品加工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的通知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产品加工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的通知
作者:贾新颖 文章来源:本站采编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3-11 9:51:36

日期:2014-03-05 00:00 发布单位:农业部乡镇企业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加工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2014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的规定精神,根据全国农产品加工业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我部决定开展全国 农产品 加工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计划从2014年至2016年,在全国择优创建1000个农产品加工合作社示范社,引导农产品加工合作社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发展,促进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利益联结机制,推动农产品加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创建条件

  ( 一) 科学管理水平高

  依法登记注册,组织机构健全,制度机制完善,成员职责明确,诚信经营,规范管理,正常运转3年以上。

  ( 二) 生产加工规模大

  从事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包括产后净化、分等分级、烘干、预冷、储藏、保鲜、包装、 物流运输等; 从事农产品 精深加工及副产物综合利用等生产经营。登记社员 数量较多,原料生产基地规模大,配备相应的加工技术设备和设施。

  ( 三) 产品市场销售好

  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合格率、检验率高于当 地平均水平,有注册商标和自主品牌,以及稳定的营销渠道。近3年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总量、销售收入、利润总额不断增长。

  ( 四) 社会服务功能全

  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统一销售率超过当地平均水平。与科研院校建立合作关系,具有一定的新产品、新技术、 新设备开发推广能力。能为社员提供品种、技术、市场、信息等服务,社会反响好。

  ( 五) 致富带头作用强

  合作社与农民利益紧密,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非成员、非加工农户收入均在20%以上。合作社负责人是当地致富带头人,思想品质好,综合素质高,开拓能力强。

  三、运行机制

  创建农产品加工合作社示范社实行部省共建、地方主抓、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负责总体规划及指导服务,认定并公布示范社名单,颁发“全国农产品加工合作社示范社”牌匾。省(区、市)农产品加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县(市、区)农产品加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决定、项目带动、规范管理的原则,将示范社建设与农产品加工业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在政策扶持体系、科技创新体系、人才支撑体系、公共服务体系、组织管理体系建设方面,充分发挥示范社的积极作用。

  四、有关要求

  ( 一) 高度重视支持。开展全国农产品加工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是贯彻落实中 1号文件精神和全国农产品加工业工作会议要求的具体行动,是扶持农产品加工合作社做大做强的重要举措。各级农产品加工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沟通协调,争取各方面支持,制定具体创建方案,抓好工作部署落实。

  ( 二) 组织申报推荐。根据各地合作社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情况,综合区域平衡和工作基础等因素,我部研究确定了农产品加工合作社示范社名额分配表(附件1)。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产品 加工业主管部门按照名额分配表组织2014年示范社申报,并填写汇总表及每个示范社的申报表(附件2、3),于10月31日前将纸质和电子版材料报送我部农产品加工局产业发展处。

  ( 三) 加强扶持引导。各级农产品加工业主管部门要将产地初加工设施补助、技术研发与推广、技能培训等项目、资金向示范社倾斜,整合资源、集中力量推进示范社建设。要努力争取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等部门支持,合力促进示范社创建活动顺利开展。要积极搭建农产品加工业投资贸易、科企合作、产销对接平台,为示范社发展创造条件。要鼓励引导企业、行业组织、合作社成员和广大农民积极参与示范社建设。

  ( 四) 总结推广经验。各地要加强创建活动的指导和服务,深入示范社调研,发现典型,总结经验,探索路子。要采取实地考察、专家指导、理论研讨等多种方式,加强交流学习,取长补短,引导示范社共同发展。要加强对示范社创建活动做法及成效的宣传推广,营造良好氛围。

   联系方式: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产业发展处

   电话:010-59192713

   传真:010-59192761

   邮箱:ncpjgjcyc@agr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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