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即植物新品种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简称“UPOV”)是一个政府间的机构,总部设在日内瓦。成员国根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规定的原则,分别对植物新品种授予品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决定(1998年8月29日通过),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正式加入该公约。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 保护对象:植物的繁殖材料。繁殖材料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木)、种子(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胞)。 授予品种权的五个条件: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的名称。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内涵。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指对植物育种人权利的保护,保护的对象不是植物品种本身,而是植物育种者应当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由政府授予植物育种者利用其品种排他的独占权利。植物育种人权利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一样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未经育种者的许可,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无权利用育种者培育的、已授予品种权的品种从事商业活动。目前,我国对植物品种权的保护仅限于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也就是说,只有品种权所有者有全权出售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以销售为目的而生产这种繁殖材料。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只在品种权人的授权下才能这样做。
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目的和意义。 1.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一般地说,植物新品种的培育给生产带来的进步是30%-60%。受保护的品种就是新品种,使用受保护的品种就是使用新品种。一个新品种受到政府的保护,实质是提高了这个新品种的知名度,提高了这个新品种的自身的“身价”。因此,这个新品种容易被人们所接受,也容易在生产中得到广泛的推广。 2.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利于在我国育种行业中建立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这个机制可以进一步激励育种者积极投入植物品种的创新活动。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育种者可以获得应得的利益。这样,育种者不仅可以收回自己已经投入的育种资本,而且还可以将这部分资本再行投入到新的植物品种的培育工作。由此往复,可以使植物新品种的培育机制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 3.我国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我国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一体化进程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如果我国不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已实行保护的国家出于保护本国利益的目的,就不会把自己受保护的植物新品种向我国出售,或者只是出售一些超过保护期的品种。甚至在我国举办的一些国际展览中也是如此,由于以前我国没有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所以有的国家就公开表示不能把他们的新品种拿到我国来展览。此外,我国育种者培育的新品种也曾流失海外,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因此,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可以促进我国在植物品种方面的国际贸易、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范围。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是由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两个部门来进行的。根据两部门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上的分工,国家林业局负责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四、申请保护的植物品种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个获得保护的植物品种,必须是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品种,这样的品种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及合适的名称。
五、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 1.个人执行其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场地、繁殖材料及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育种属于职务育种,品种权属于其单位。非职务育种的品种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2.委托育种的品种权的归属由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的合同确定,如没有合同约定,其品种权属于受委托方。也就是说,不直接从事育种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通过委托育种的形式获得品种权,由此获得经济效益。 3.合作育种的品种权属于共同完成育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4.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时,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的人。 5.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在某种意义上讲,品种权实际上也是一种商品,因此也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进入市场。
六、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期限。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期限依培育植物品种所需的时间长短而定。一般地说,木本植物培育的时间较长,因此保护的期限也较长。我国规定: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的品种权保护期限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七、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例外。 1.新品种的培育和科研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也就是说,可以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用于培育新的品种,也可以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用于其他科研活动。育种者的权利不涵盖上述两个领域。 2.农民特权。 在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家中,往往都规定,农民可以享有一定的权利,以满足他们对授权品种的基本需要。这也被称作农民特权。农民有权把授权品种的收获材料作为在自己土地上使用的繁殖材料。也就是说,农民有权利用授权品种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八、育种者如何获得保护及其行使合法权益。 育种者培育出新品种后,如需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或农业部提出品种权申请。只有在国家林业局或农业部批准授予品种权后,育种者的合法权益才可以得到国家的保护。育种者对自己培育的新品种的权益,如未向国家提出申请,则意谓着自动放弃自己的权益;对于未提出申请的品种权益,或提出申请而未获批准的品种权益,国家不予保护。对于需保护的植物新品种,只有国家才可以认定,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无权认定。中国育种者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直接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代理机构提出申请。中国育种者获取品种权后,可以利用其独占权自己繁殖或出售其品种的繁殖材料,也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个人发放许可证,换取特许权费。一般量大面广的植物品种,育种者往往不直接控制品种的繁殖,而是采用与经销商或其他中介组织合作的方式,按繁殖材料的单位价格收取一定比例的特许权费。对于价值较高的品种,育种者可能会控制品种的繁殖或销售,并直接从繁殖材料的销售中得到回报。育种者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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